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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建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 審 原告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蔡昆山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提 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2,24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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