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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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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建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暉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訓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雲林縣斗南鎮斗南國民小學間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本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00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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