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暉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宗訓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雲林縣斗南鎮斗南國民小學間請求給
付
承攬報酬事件,對本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
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00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