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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預為抵押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塗銷預為抵押權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 額新台幣(下同)18,95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140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 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 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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