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誓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塗銷預為
抵押權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
額新台幣(下同)18,950,00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268,140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
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
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
駁回第三審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