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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楊偉甫 訴 訟 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 代 理 人 韓國銓 律師 被 上 訴 人 松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智能 訴 訟 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追 加 被 告 張玉英即鼎聖工程行 訴 訟 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昕紘 受告知訴訟人 雲林縣政府 法 定 代理人 李進勇 訴 訟 代理人 鄭介旗        林宥良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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