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楊偉甫
訴 訟 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 代 理 人 韓國銓 律師
被
上 訴 人 松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智能
訴 訟 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追 加
被 告 張玉英即鼎聖工程行
訴 訟 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昕紘
受告知訴訟人 雲林縣政府
法 定 代理人 李進勇
訴 訟 代理人 鄭介旗
林宥良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