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華營造有限公司、張玉英即鼎聖工程行
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505,737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
費433,93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
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
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
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
駁
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