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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華營造有限公司、張玉英即鼎聖工程行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505,73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 費433,93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訴 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 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 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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