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龍材
訴訟代理人 陳光秀
律師
王裕鈞 律師
上 訴 人 松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芳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許程筑 律師
吳陵微 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龍祺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林怡君 律師
藍慶道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