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王承豐
張光輝 李明福
鄭志清 呂富貴 王樹山
何智豪 謝耀明 上列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各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所示,應各徵如附表所示第三審 裁判費,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等應暫繳之第三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 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單位:新臺幣)
| | | |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補繳之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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