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秀龍
訴訟代理人 郭純純
被
上訴人 立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國勇
訴訟代理人 柯耿華
張佩珍
律師
王翊瑋 律師
王裕鈞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
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俊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