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馬周月鳳
訴訟
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
被
上 訴 人 育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星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汶宜 律師
被上 訴 人 臺南市七股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莊名豪
訴訟代理人 黃國安
李振豪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