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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安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婷儀律師 被 上訴 人 瑩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眞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3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 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