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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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韓傳彰
訴訟代理人 姚亞儒
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 明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
月2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93號)提
起上訴,已於107年6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107年7月24日上午11點35分進行言詞
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