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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勞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侯新全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婷婷 律師 被 上訴人 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 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肆拾玖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0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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