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上訴人 邱憲杉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日下午
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