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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勞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上訴人 邱憲杉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日下午 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