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頁第十二行關於「
迄於本院109年2月18
日
準備程序終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迄於本院108年7月23日
第一次準備程序終結時」;第十三行關於「109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意旨狀㈣」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0月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
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