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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勞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上訴人 邱憲杉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頁第十二行關於「迄於本院109年2月18 日準備程序終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迄於本院108年7月23日 第一次準備程序終結時」;第十三行關於「109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意旨狀㈣」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0月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 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