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振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立馬光國民中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
3,648,738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55,702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本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
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
駁回第三審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