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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建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立馬光國民中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3,648,738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5,702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 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