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秀敏
相 對 人 蔡嘉裕
上列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8月2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
院判決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計算書中,第一審本訴部分:雲
林縣建築師公會(下稱建築師公會)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下
同)5,000元,及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費150,000元,合計155,000元並
非訴訟費用,不應由
抗告人負擔,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
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
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
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著有100年度台抗字第
832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103號裁定
可參。
三、
經查:
㈠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原
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本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而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號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判決
:「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抗告人)負擔。
反訴訴訟費用由
反
訴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抗告人就本訴部分聲明不服,
提起
上訴,反訴部分未據相對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
嗣經本
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判決:「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
開民事卷證查明
無訛。是本件本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應由抗告人負擔,第一審反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等情
,應可認定。
㈡
兩造所支付第一、二審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合計共184,
933元。而第一審本訴部分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21,493元、
建築師公會行政作業費5,000元、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150,
000元;
惟第一審本訴裁判費21,493元,係因相對人於原審
起訴時主張
訴訟標的金額為2,067,851元,應繳納裁判費21,
493元,嗣相對人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458,484元,應繳納裁
判費4,960元,故相對人所繳納裁判費,除4,960元應由抗告
人負擔,其餘16,533元應由相對人負擔(計算式:21,493-
4,960=16,533)。再查:第一審訴訟費用包含建築師公會行
政作業費5,000元,及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150,000元。抗告
人指
上開費用均非訴訟費用,不應由伊負擔等語。惟法院囑
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已見前述,以此,
建築師公會行政作業費,及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費用,均係
因原審囑託鑑定所繳納之費用(見原審確定訴訟費用聲字卷
第17頁至21頁),而屬訴訟費用,故仍應由抗告人負擔。
㈢綜此,本件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及數額如下:
⒈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①第一審本訴裁判費4,960元(由相對人預納)。
②建築師公會行政作業費5,000元(由相對人預納)。
③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150,000元(由相對人預納)。
④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由抗告人預納)。
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①第一審縮減聲明之裁判費16,533元(由相對人預納)。
②反訴裁判費1,000元(由抗告人預納)。
⒊則抗告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為158,960元(計算式:
4,960元+5,000元+150,000-1,000元=158,960元)。
四、據上所述,本件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
8,96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該裁定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原裁定命抗告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不合。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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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
├────┬───────┬─────────┬─────────┤
│項目 │金額(新臺幣)│預納者 │應負擔之人 │
├────┼───────┼─────────┼─────────┤
│第一審裁│21,493元 │由相對人預納 │其中4,960元由抗告 │
│判費(本 │ │ │人負擔,16,533元由│
│訴) │ │ │相對人負擔 │
├────┼───────┼─────────┼─────────┤
│第一審裁│1,000元 │由抗告人預納 │由相對人負擔 │
│判費(反 │ │ │ │
│訴) │ │ │ │
├────┼───────┼─────────┼─────────┤
│雲林縣建│5,0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由抗告人負擔 │
│築師公會│ │ │ │
│行政作業│ │ │ │
│費 │ │ │ │
├────┼───────┼─────────┼─────────┤
│臺灣省土│150,0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由抗告人負擔 │
│木技師公│ │ │ │
│會鑑定費│ │ │ │
├────┼───────┼─────────┼─────────┤
│第二審裁│7,440元 │由抗告人預納 │由抗告人負擔 │
│判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