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奇鴻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顏婌烊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陳志銘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耀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兼 上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冠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質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而待調查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