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非抗字第12號
再
抗 告 人 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勝紘
代 理 人 陳純仁
律師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周金來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4月3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1號所為裁定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
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
適用法
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
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
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
,或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
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再字
第210號、80年
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
參照)。又
聲請拍賣抵
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准許
與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上
法
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要於
債權及
抵押權之存否,並無
既判力
,故
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
法律關係有
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
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
最高法院51年第5次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
略以:再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
6年6月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106年6
月21日以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
限額2,4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
約定106年11月30日為清償日期,以
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借
款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
嗣再抗告人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
爰聲請拍賣系爭房地以資受償等語。經原法院於民
國107年3月1日以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
動產。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於107年4月30日
以107年度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下稱原裁定),再
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再抗告意旨略以:
兩造約定利息
按年息
百分之19計算,
惟並無逾期按每百元日息1角計付
違約金之
約定,
上開約定已使相對人所收之利息達百分之55,超過
民
法第205條規定之年息上限,其就超過年息百分之19部分無
請求權,原裁定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上開主張,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本票、支票、董事會紀錄
、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狀等件為證(見原法院107年度司拍字
第18號卷第5至65頁),自形式上觀之,可認相對人之債權
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經形式
審查後以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房地,並
無違反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揭示:「最高限額
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
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
債務人或抵押人否
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
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
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之意旨。至
於再抗告人主張兩造並無逾期按每百元日息1角計付違約金
之約定,上開約定已使相對人所收之利息達百分之55,超過
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息上限乙節,
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應
由再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為爭
執。再抗告人據此主張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非可採
。
四、
綜上所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所提之文件為形式上
審查,可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以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裁定准相對人所請,原裁
定維持該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
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
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
│附表: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 利│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雲林縣│○○鄉 │○○ │ │0000│15398.27 │全部 │ │
├─┼───┼────┼───┼──┼──┼─────┼─────┼─────┤
│2 │雲林縣│○○鄉 │○○ │ │0000│433.38 │33分之24 │ │
├─┼───┼────┼───┼──┼──┼─────┼─────┼─────┤
│3 │雲林縣│○○鄉 │○○ │ │0000│525.13 │33分之24 │ │
├─┼───┼────┼───┼──┼──┼─────┼─────┼─────┤
│4 │雲林縣│○○鄉 │○○ │ │0000│1821.45 │33分之24 │ │
├─┼───┼────┼───┼──┼──┼─────┼─────┼─────┤
│5 │雲林縣│○○鄉 │○○ │ │0000│13672.60 │全部 │ │
├─┼───┼────┼───┼──┼──┼─────┼─────┼─────┤
│6 │雲林縣│○○鄉 │○○ │ │0000│264.21 │266分之89 │ │
├─┼───┼────┼───┼──┼──┼─────┼─────┼─────┤
│7 │雲林縣│○○鄉 │○○ │ │0000│1156.64 │全部 │ │
├─┼───┼────┼───┼──┼──┼─────┼─────┼─────┤
│8 │雲林縣│○○鄉 │○○ │ │0000│1495.55 │全部 │ │
├─┼───┼────┼───┼──┼──┼─────┼─────┼─────┤
│9 │雲林縣│○○鄉 │○○ │ │0000│420.81 │全部 │ │
├─┼───┼────┼───┼──┼──┼─────┼─────┼─────┤
│10│雲林縣│○○鄉 │○○ │ │0000│122.49 │全部 │ │
├─┼───┼────┼───┼──┼──┼─────┼─────┼─────┤
│11│雲林縣│○○鄉 │○○ │ │0000│869.95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
├─┬─┬───────┬───────┬───────┬─────────────┬───┬────┤
│編│建│ │ │建 築 主 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權 利│ │
│ │ │ │ │ ├───────┬─────┤ │ │
│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 計 │ │ │
│號│號│ │ │屋 層 數│ │ │範 圍│ │
├─┼─┼───────┼───────┼───────┼───────┼─────┼───┼────┤
│1 │60│雲林縣○○鄉○│雲林縣○○鄉○│2層RC、鋼架造 │一層4092.51 │4412.69 │全部 │ │
│ │ │○段0000地號 │○路00號 │、辦公室、廠房│二層271.18 │ │ │ │
│ │ │ │ │、消防水池、防│地下一層49.00 │ │ │ │
│ │ │ │ │空避難室 │ │ │ │ │
├─┼─┼───────┼───────┼───────┼───────┼─────┼───┼────┤
│2 │61│雲林縣○○鄉○│雲林縣○○鄉○│一層鋼骨造有牆│一層4191.46 │4191.46 │全部 │ │
│ │ │○段0000地號 │○路00號 │、倉庫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