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蘇石泉
訴訟
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律師
視同
上訴人 蘇錦松
蘇黃秀女
蘇錦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被 上訴 人 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