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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蘇石泉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蘇錦松       蘇黃秀女       蘇錦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被 上訴 人 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