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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訴訟代理人 蔡志祥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被上訴人  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婉媚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