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慧娟
訴訟代理人 蔡志祥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婉媚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