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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6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王昭鴻        王林瓊琪        王英仁        王英才        王淑媛        王素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昆銘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蔡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之。 二、原定民國109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