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6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
上訴人 王昭鴻
王林瓊琪
王英仁
王英才
王淑媛
王素惠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昆銘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蔡明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酌減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之。
二、原定民國109年4月27日準備程序
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