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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黃文瑞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被 上訴人 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