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黃文瑞
訴訟
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被
上訴人 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