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黃文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又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正本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6,887元,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已於同年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421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423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