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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 上 訴 人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進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山河探險協會 法定代理人 斐家騏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下午3時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