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温菀婷律師
上 訴 人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進
訴訟代理人 李合
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山河探險協會
法定代理人 斐家騏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下午3時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