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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 原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金泉加油站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更二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5,397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83,32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