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勞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所為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勞動法庭「法官孫玉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義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