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2號
上訴人即附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吳國軒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訴訟代理人 盧維權
陳建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追償契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