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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建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追償契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2號 上訴人即附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上訴人即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訴訟代理人 盧維權       陳建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契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