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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建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高華陽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順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 249,57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