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仁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高華陽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王建順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
249,577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