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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1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應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因與相對人就速差零組件買賣等糾 紛,相對人對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1136號事件受理(下爭系爭民事事件),相對人之訴訟代理 人曾於系爭民事事件民國(下同)10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 日回應要歸還伊放置於相對人處之生產配件模具,伊對相 對人法定代理人○○○提出侵占之刑事告訴,現於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伊遂於10 7 年12月22日向檢察官聲請調閱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下 稱系爭法庭錄音光碟),檢察官未依職權調閱,逕命伊具狀 聲請系爭法庭錄音光碟作為證據,伊聲請原法院交付該系爭 法庭錄音光碟,原法院以伊聲請已經超過裁判確定後6個 月,伊於107年12月22日即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應未逾期 ,原法院裁定駁回伊之聲請,伊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等語。 三、惟查,抗告人與相對人立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已於107年9月13日確定,有本院調閱系爭民事事 件卷內之確定證明書可稽(見系爭民事事件二審卷第229頁 )。抗告人遲至108年5月16日向臺南地院具狀聲請交付系爭 法庭錄音光碟,雖因抗告人於書狀誤載臺南地檢署之偵查案 件案號,經臺南地院將書狀轉至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檢 察官再依抗告人聲請轉送臺南地院,仍應以聲請狀最初送至 臺南地院之日期即108年5月16日為準,以上有聲請狀法院值 日夜收件章、臺南地檢署收狀章、臺南地檢署108年5月24日 函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5、11頁),則抗告人提出聲請,顯 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而當事人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應向 法院提出聲請,向其他機關提出聲請,難認法,是抗告人 抗辯:伊於107年12月22日即向檢察官提出聲請云云尚無 可採。 四、綜上,抗告人之聲請自合法,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