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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薛運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禾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11條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 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案卷可稽。則原法院應 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 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8年度消 上易字第2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