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薛運隆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上禾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
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11條
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就
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
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
一節,有該案卷
可稽。則原法院應
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
上開規定,自及於上
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
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8年度消
上易字第2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