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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馬周月鳳 代 理 人 黃當庭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育鎮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9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9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茲為核對本案於107年9月19日之 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有關證人之證言,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 ,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 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 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 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 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 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