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馬周月鳳
代 理 人 黃當庭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育鎮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9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19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
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其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9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之
上訴人,茲為核對
本案於107年9月19日之
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有關證人之
證言,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
,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
為
系爭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
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
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
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
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