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李全教
方順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1年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第一、二點中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