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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田真一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被 上訴 人 盧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武田真一為上訴人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 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松井正樹,本院於民國(下同)10 9年3月12日宣判,判決書於109年3月19日送達,上訴人於10 9年4月7日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而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裁判送達後之109年4月8日變更為武田 真一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可參,並 據武田真一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