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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松山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裕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被上 訴 人  佶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下午4時10分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