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佳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茂鍾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
曾平杉律師
楊永成律師
陳恪勤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紡織技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提起反訴,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萬元,應徵反訴
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反訴裁判費28
萬2,000元,逾期即
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