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6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羅芷青即羅小萍
訴訟
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姚惠芬
訴訟代理人 林必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
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85號)提起
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9年8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40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其餘
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主張:(一)上訴人與伊配偶甲○○於
民國(下同)98年間因工作關係認識,進而發生不當交往行
為,其二人除有多次共遊、性行為外,亦有密切的金錢往來
,嚴重破壞伊與甲○○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伊為了家
庭和睦,多年來即使知情也始終隱忍不發,
惟甲○○於107
年1月間與上訴人分手後,同年2月間恢復交往,多次共同出
遊、發生性行為等,破壞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直至同年8月確定分手。
期間上訴人為逼使甲○○出面,
對伊展開瘋狂報復,密集傳送簡訊、電子郵件之方式
騷擾伊
,嚴重影響伊身心健康及日常生活,上訴人之行為侵害伊免
受干擾之自由,所使用之辱罵、貶抑之言詞侵害伊之人格尊
嚴。上訴人復在伊經營之「○○○○」民宿網站上,以不同
化名為數筆不實留言、惡評及假訂房等,使伊被迫必須接收
惡意留言及處理假訂單,上訴人於公開網頁留言,足使他人
誤認伊有偷竊、
侵占、虐狗等不法行為,貶損伊之社會地位
,致他人對伊產生負面評價,侵害伊名譽權甚明。又上訴人
留言內容明顯係意圖以言語恐嚇、脅迫使伊心生恐懼、停止
經營民宿,藉此中斷伊之經濟來源,此等
非善意的不
適當評
論已超出可受公評之範圍,伊經營之民宿,雖因未領取民宿
登記證而遭臺南市政府處以行政裁罰,但伊均有
按期繳納
營
業稅,上訴人之行為迫使伊不得不停止營業,顯已妨礙伊繼
續經營事業之權利。(二)上訴人上開行為分別侵害伊之自由
權(簡訊、電子郵件騷擾)、名譽權(民宿網站留言)及配
偶權(不正當交往),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
195條第1項、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請求上訴人
賠償新台幣(下同)20萬元(侵害自由權、名譽權部分)及
200萬元(侵害配偶權部分),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即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10萬元及50萬元
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其中120萬元提起
附帶上訴,其餘部分未據聲明不服,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附帶
上訴聲明:1.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2.前項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
再給付附帶上訴人120萬元(侵害
人格權部分60萬元,侵害
配偶權部分60萬元),及自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對上訴人之上訴,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一)伊與甲○○固曾有男女朋友關係,然已於
104年間分手,107年3至6月間僅因工作上合作關係而往來,
甲○○提出其與伊出遊照片及電話錄音不足以證明伊與甲○
○有發生性關係,且僅止於單獨出遊,並無擁抱、親吻等肢
體接觸,被上訴人提起
本件損害賠償之請求,已逾二年之
請
求權時效。況被上訴人早已知悉伊與甲○○有婚外情,卻長
期縱容、默許,原審判命伊賠償被上訴人
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本息,實屬過高。(二)侵害名譽權而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者,
須以行為人發表之言論有使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
之虞,
始足當之,若其言論未傳述於他人,即無被害人之名譽權受
侵害可言。不論伊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抑或透過○○○○民
宿訂房平台傳送訊息予被上訴人,均純屬
兩造間之私人對話
,僅兩造得以觀覽,未傳述
第三人知悉,被上訴人於社會上
之客觀評價不致於受到貶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出強制、
恐嚇、妨害名譽等告訴,業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書,
可證伊並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自不負賠償
責任。退步言,網路留言之內容無非係就民宿維安不足、消
防系統欠佳等與公共安全有關之問題提出質疑,此
乃可受公
評之事,尚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且該民宿早於107年1月間
即遭臺南市政府勒令歇業,與網路留言
無涉等語,資為
抗辯
。並上訴聲明:1.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60萬元本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2.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另對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上訴人知悉其配偶甲○○於多年前曾與上訴人交往(被上
訴人主張係甲○○與上訴人之第一次交往),但為家庭和睦
,隱忍多年。
(二)原證2、原證7為甲○○與上訴人之出遊照片(原審卷第27、
467-469頁)。
(三)甲○○與上訴人曾為原證6錄音一、二、三之通話內容(原
審卷第137-165頁)。
(四)被證2(原審卷第417-421頁)為被上訴人發送予甲○○之
LINE訊息紀錄,經甲○○截圖後轉傳予上訴人。
(五)被上訴人經營之「○○○○民宿」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5
條第2項規定,先後於107年3月16日、108年1月18日經臺南
市政府分別以府觀業字第0000000000A號、第0000000000A號
裁處書,各裁處6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原審卷第341-342
頁)。
(六)上訴人為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00.000之用戶。
(七)被上訴人於107年9月26日提起本件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八)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提起相姦、強制、恐嚇、妨害名譽及偽
造文書等告訴,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108年度偵字
第4053、13544、20473號不起訴處分書(原審卷第603-608
頁)。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原證3(即附表一所示簡訊,原審卷
第29-73頁)、原證4(即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原審卷第75
-113頁)之方式及內容,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自由權及
人格權,並以原證5(即附表三所示民宿網路留言,原審卷
第115-135頁)之內容,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70萬元(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
10萬元,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請求60萬元,本院卷第339頁)
,有無理由?
1.原證3之簡訊(即附表一所示,原審卷第29至73頁)、原證4
之電子郵件(即附表二所示,原審卷第75至113頁)、原證5
之民宿網站留言(即附表三所示,原審卷第115至135頁)是
否為上訴人所傳送或留言?
2.如是,原證3(即附表一)之簡訊、原證4(即附表二)之電
子郵件之行為方式或內容,是否構成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自
由權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
3.原證5(即附表三)之民宿網站留言內容是否構成不法侵害
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
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10萬元(原審判決
命上訴人給付50萬元,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再請求60萬元
),有無理由?
1.原證1甲○○之自白書1、2(原審卷第23、25頁)內容是否
為真實?
2.原證2、原證7所示上訴人與甲○○共同出遊照片(原審卷第
27頁、第167-169頁),有無證據能力?係於何時出遊所拍
攝?
3.原證6所示上訴人與甲○○之通話錄音紀錄(原審卷第137
-165頁)有無證據能力?其通話時間為何?
4.上訴人與甲○○於105年9月26日至107年8月間有無逾越一般
男女朋友交遊之不正當往來?如有,於何時分手?分手後是
否曾恢復交往?如曾恢復交往,係於何時恢復交往?又如曾
二次分手,係於何時分手?
5.上訴人為時效抗辯,是否可採?
五、得
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原證3(即附表一所示簡訊)、原證4
(即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及原證5(即附表三所示網站留
言)之方式及內容,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自由權、人格
權及名譽權部分
1.原證3(即附表一)之簡訊(原審卷第29至73頁)、原證4(
即附表二)之電子郵件(原審卷第75至113頁)及原證5(即
附表三)之民宿網站留言(原審卷第115至135頁),是否為
上訴人所傳送或留言?
⑴
經查,被上訴人提出原證4即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來源
為00000 < 000@0000.00000.000>,上訴人即該電子郵件
信箱用戶(見兩造不爭執事項(六)),其中附表二電子郵
件署名00000所傳送予被上訴人之內容
略以「不會經營民
宿、盜狗、火警想害人性命」(編號2)、「的確慈悲的
蠢、我本以為這些佛教鬼會反省自己偽君子作為…沒想到
當我已放下、卻需受到這兩個佛教鬼一再糾纏」、「看看
害人性命的民宿、還要假慈悲多久」(編號3)、「主旨
:蠢的女人級數」(編號5、7)、「
攀附公婆裙帶進入○
○、看看這些○○人的嘴臉吧」(編號6)等語及附表二
編號3附加檔案「BACH」寵物狗照片(見原審卷第87頁)
,對照①被上訴人所提出原證3即署名00000.lo所發送如
附表一簡訊所示「佛教鬼邊念佛經編(邊)講三字經、盜
狗男女…」(編號39)、「巴哈的骨灰拿掉你家的髒名字
」(編號42、43)、「盜狗男女七月半開始被狗靈纏身」
(編號56)、「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是老天
爺對甲○○最好的對待」、「但妳卻這麼蠢、任由此男擺
佈、他還藏有我買的多樣東西、叫這個佛教鬼寄還」(編
號58、59)、「遷葬巴哈骨灰在0912之前、這個佛教鬼應
抄經回向我們及犬、妳這個蠢東西」(編號60)、「蠢可
以有程度的」、「蠢真的可以有程度的」(編號61、62)
等內容。再對照②被上訴人所提出原證5○○○○民宿網
站留言即附表三編號2所示署名陳實留言「把你們兩個綁
在一起貧賤卻相恨!巴哈忌日就是妳的生日,還不了解老
天爺的安排嗎、我家小犬在找原主、痛恨將他亡命卻霸佔
骨灰,痦鳴之聲響徹枯木成困的民宿天井,都沒有良心聽
到嗎」,附表三編號4署名Linlin留言「枯木成困、格柵
逃生無門、害死8歲犬、○○偽善者還當大頭貼、民宿姚
前樹」、「速撤盜狗大頭貼、○○偽善組織」、「狗已亡
、還當民宿○○大頭貼牟利」等語,可知上開電子郵件、
簡訊、民宿網站留言之遣詞用字及所談論事物雷同,足認
被上訴人主張原證3如附表一之簡訊、原證4如附表二之電
子郵件及原證5如附表二編號2、4署名陳實及Linlin之網
站留言,均係上訴人所傳送或所為留言,
堪可採信。再參
附表一編號2至38之簡訊內容,多數係被上訴人與甲○○
間因金錢與感情問題爭吵而互傳,原收件人應非被上訴人
,
嗣由上訴人轉傳予被上訴人,
參照證人甲○○於原審提
出其與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31日如下通話之錄音譯文(即
錄音三),甲○○:「妳傷她太深了,當然啦,事情是我
做的,信是我寫的,簡訊是我傳的啦」,羅芷青:「你傷
我不深?」,甲○○:「但是你為何要傳給她?」,羅芷
青:「你出面了嗎?」,「甲○○:所以我不出面你就繼
續傳,不是嗎?」,羅芷青:「對啊,所以我是在逼她還
是逼你?」、「是誰讓我逼她的?她對我有什麼作用?我
傳簡訊給她,我心裡會覺得耀武揚威嗎?」(見原審卷第
157頁),
益徵上訴人確有傳送附表一所示簡訊予被上訴
人至明。
⑵至於被上訴人主張署名YOUNG YOUNG留言「天井是否為漂
流木或什麼木」、「短欄杆接枯木不會摔?」,署名YuLi
ttlefish留言「房子景觀雖美,但一條條柵欄妨礙逃生」
,署名WHITEBRIST0NE留言「誤訂了曾被勒令停業的非法
民宿…會火災害人命的非法民宿」等內容,亦係上訴人所
為
云云。
惟查,被上訴人經營之「○○○○民宿」曾因違
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先後於107年3月16日
、108年1月18日經臺南市政府分別以府觀業字第00000000
00A號、第0000000000A號裁處書,各裁處6萬元罰鍰,並
勒令歇業(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五)),及上開民宿照片確
有欄杆枯木之設置(見原審卷第125頁),尚難僅因署名
YOUNG YOUNG提及「短欄杆接枯木不會摔?」,或署名YuL
ittlefish提及「但一條條柵欄妨礙逃生」,而
遽認前揭
留言均係上訴人所為。
2.上訴人傳送前述簡訊、電子郵件之行為方式或內容,是否構
成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自由權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⑴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
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
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
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衡諸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及人格
發展之完整,民法第18條乃明定人格權係受法律保護之權
利類型。人格權係屬權利類型之上位概念,符合人格權意
涵之權利類型範疇,參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
例示及
概括規定,包括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及其他人格法益等下位概念之人格權,以形成一完整
周全之人格權保護法制體系。
⑵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短時間內密集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眾
多簡訊至伊行動電話,其中內容包括「姚憨憨」(編號5
、17)、「請盡早清掉他的髒東西」(編號9)、「清掉
你們的髒東西」(編號13)、「先
離婚再等復合嗎?太陰
險囉」(編號27)、「佛教鬼邊念佛經邊講三字經」、「
盜狗男女0912一定會有回報」(編號39)、「巴哈的骨灰
拿掉你家的髒名字」(編號42、43)、「要我將你們狼狽
為奸的盜狗諸多行為,讓我及你們的孩子FB了解嗎?」(
編號44)、「佛教鬼又在說謊地獄」(編號45)、「大學
畢業連話都不懂」(編號53-55)、「盜狗男女七月半開
始被狗靈纏身」(編號56)、「把你們二個綁在一起貧賤
卻相恨、是老天爺對甲○○最好的對待」(編號58)、「
但妳卻這麼蠢、任由此男擺佈、他還藏有我買的多樣東西
、叫這個佛教鬼寄還」(編號59)、「妳這個蠢東西」(
編號60)、「蠢真的可以有程度的」(編號63)等辱罵言
論。又傳送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至被上訴人信箱,內容
包括「盜狗」、「火警想害人性命」(編號2)、「的確
慈悲的蠢」、「這些佛教鬼」、「受到這兩個佛教鬼一再
糾纏」、「看看害人性命的民宿」、「還要假慈悲多久」
、「要邊念佛經」、「邊講三字經顯揚年邁雙親之教養多
久?」(編號3)、「蠢的女人級數」(編號5、7)、「
攀附公婆裙帶」、「進入○○」、「看看這些○○人的嘴
臉吧」(編號6)、「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
是老天爺對甲○○最好的對待、但妳卻這麼蠢、任由此男
擺佈」(編號9)
等情,已據提出原證3之簡訊(見原審卷
第29-73頁)及原證4之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75-113頁)
為證,上開簡訊及電子郵件均係上訴人所傳送,亦經認定
如上,
堪信為真實。
⑶衡諸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所稱之自由權,包括身體活動
自由及精神活動自由在內。上開簡訊及電子郵件,其初始
傳送對象雖有部分非以被上訴人為收件對象,而係
嗣後轉
傳予被上訴人,然審酌上訴人於短時間內密集傳送附表一
、二所示簡訊及電子郵件予被上訴人,所使用之文字及彰
顯之意涵,依一般社會通念,雖尚未達到壓抑被上訴人之
意思形成自由、意思決定自由及意思實現自由之強制程度
,但其行為方式(短時間內密集發送)及內容,已足使被
上訴人感受敵意及被騷擾冒犯之心理壓力,不當影響被上
訴人正常生活之安穩,逾越不得無端干擾他人安寧生活之
界限。則上訴人前揭故意行為,
堪認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
基於人性尊嚴應享有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至明。
⑷上訴人雖辯稱:上開簡訊、電子郵件,被上訴人可以自由
選擇是否點選、打開簡訊、電郵內容,亦可以設定拒絕接
受(封鎖)
予以排除,上訴人不構成對被上訴人之強制行
為云云。然依上所述,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人
格權,除自由權外,尚包括其他人格尊嚴法益。
觀諸上訴
人係短時間內密集傳送前揭簡訊、電子郵件,使用嘲弄、
謾罵等至為不堪之言語,不僅騷擾影響被上訴人日常生活
安寧,亦侵害被上訴人基於人性尊嚴之人格法益,且情節
重大,業經認定如前,自不能以被上訴人點選
與否,或可
予封鎖而解免其責,上訴人所辯,委無足採。
3.原證5(即附表三)之民宿網站留言是否構成不法侵害被上
訴人之名譽權?
⑴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名譽,係指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或信用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
若行為人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而
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
足當之。次按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憲法第11條、第22條參照),國家對之均負有保護義務
。當基本權發生衝突時,國家雖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
之維護,俾人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立法者為兼顧對個
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亦得依國民守法精神、
對他
人權利尊重之態度、法律制度之功能及有效性、傳播
方式或傳播媒體自律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後,於合乎
比例原則範圍內,裁量決定採行民事賠償制度或兼用刑事
處罰方式,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509號解釋意旨及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
⑵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
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
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
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
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
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
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
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
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
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然究不得摭取所得資訊之片斷,任意結合
其他非真實之事實而為言論發表或評論,致損及他人之名
譽,否則仍應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俾調和言論
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
792號及99年度台上字第791號裁判
要旨參照)。
⑶經查,上訴人署名「陳實」於被上訴人所經營之○○○○
民宿網站留言:「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巴哈
忌日就是妳的生日,還不了解老天爺的安排嗎、我家小犬
在找原主、痛恨將他亡命卻霸佔骨灰,痦鳴之聲響徹枯木
成困的民宿天井,都沒有良心聽到嗎」(附表三編號2)
,另署名Linlin留言:「枯木成困、格柵逃生無門、害死
8歲犬、○○偽善者還當大頭貼、民宿姚前樹」、「速撤
盜狗大頭貼、○○偽善組織」、「狗已亡、還當民宿○○
大頭貼牟利」(附表三編號4),均係上訴人之留言,業
經認定如前,上訴人於公開網站之留言內容,足使第三人
對被上訴人產生虐狗、偽善之負面印象,且其任意結合片
斷事實與其他非真實之事實,而為言論發表及評論,並使
用偏激惡意之言詞為意見表達,
尚非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為係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
要屬有據。上訴人辯稱原證5「○○○○」留言,僅係針
對天井安全及火災消防安全等問題提出質疑,係可受公評
之事,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無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
不法故意云云,
難謂可採。上訴人另辯稱:
縱有侵害名譽
權,所侵害之客體係「○○○○」,並非被上訴人,且伊
係以訂房平台「airbnb」傳送留言訊息,純屬私人對話,
未傳述或使第三人知悉,當不致使被上訴人社會上客觀評
價受到貶損云云。惟查,被上訴人係「○○○○」民宿負
責人,已於104年1月19日申請營業設立登記,賦予商號統
一編號與稅籍編號,並自104年2月起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此有被上訴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
4年1月2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一字第1043060826號、104
年1月29日南市稅房字第1040500716號函附卷為憑(見本
院卷第347-351頁),被上訴人既經申請營業設立登記,
擔任商號負責人,任何人均得自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負
責人姓名、營業所在與營業項目。再上訴人署名「Linlin
」之留言,固經由airbnb訂房平台傳送予被上訴人,並經
被上訴人於網站回覆「抱歉!無法接待不理性的人」,予
以封鎖(見原審卷第119頁),然署名「陳實」之留言則
係在「○○○○」公開網站所為,此由同一網頁尚能閱覽
署名YOUNG YOUNG者之其他留言,且各該留言下方尚有閱
覽者可點選表示喜歡與否之欄位(以豎起拇指之圖形及「
喜歡」標示)(見原審卷第115頁),可見是公開網站
無
訛,上訴人所辯,均無足採。
4.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傳送附表一簡訊、附表二
電子郵件之方式,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人格法益而情
節重大,以附表三編號2、4民宿網站留言,故意不法侵害
被上訴人之名譽權,均足採信,是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
撫金,
核屬有據。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
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
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是以慰撫金之多寡,應斟
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
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
定之。審酌被上訴人105年度及106年度申報核定所得分別
為00萬0,000元、00萬0,000元,名下財產價值總額為000
萬0,000元,自述○○畢業,現與女兒共同經營民宿事業
,亦幫他人代管民宿,月收入約0-0萬元,育有三個女兒
,長女、次女已成年,三女19歲就學中;上訴人○○畢業
,從事○○○○○○設計工作,年收入約000萬元,105年
度及106年度所得分別為00萬0,000元、0元,名下財產價
值總額為00萬元,與前配偶離異,育有一子,已據兩造分
別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265頁,本院卷第72-73頁),且
有兩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
細表在卷
足憑(見原審卷第177、179、189-200頁),並
審酌上訴人以前揭簡訊、電子郵件及網路留言,惡意騷擾
、攻訐被上訴人,不當干擾被上訴人安寧生活之人格法益
,貶抑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所造成被上訴人精神上之痛
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
妥適,
逾此範圍之請求,
尚難准許。
5.至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主張:上訴人自營○○○○○,經由
聯義全球地產事業有限公司承接京城建設、龍騰建設、本
業建設等公司之廣告企畫案,年收入不僅100萬元,且被
上訴人所經營之民宿已於108年10月間申請合法執照,上
訴人在原審判決後,仍陸續向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工
務局、稅務局等檢舉被上訴人合法經營之民宿,使被上訴
人疲於向
主管機關解釋說明,嚴重干擾被上訴人安寧生活
,認為原審判決核定之慰撫金數額過低,未能對上訴人造
成警惕作用,故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就此部分慰撫金再
賠償60萬元云云。惟按
懲罰性賠償金與慰撫金之目的有所
不同,前者在於制裁加害人之惡性與防止該加害人再度從
事相同加害行為;後者在於慰藉被害人之痛苦及填補損害
,兩者之功能既有差異,即不致發生一行為雙重填補損害
之問題。又慰撫金之性質除填補損害外,尚具有慰藉之功
能,除加害人之故意、過失外,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而斟酌之際,尚不
能完全不注意各項因素之「份量」,應優先考慮者,有加
害結果(包括被侵害之權益及損害程度),加害人故意過
失輕重及雙方當事人之資力,至於身分、地位、年齡、職
業等則為次要考慮之因素(參閱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
研究第二冊,第276-277頁),因而兩造之
經濟能力尚非
酌定慰撫金之首要或唯一因素。被上訴人經營○○○○民
宿,初期未領取民宿登記證,而擅自經營民宿業務,違反
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經檢舉,臺南市政府於
107年1月24日查獲,裁處罰鍰6萬元,並勒令歇業,惟仍
繼續營業,再遭檢舉,臺南市政府於107年10月3日再次查
獲,再裁處罰鍰6萬元,並勒令歇業(見不爭執事項(五)
),被上訴人始於108年10月申請合法執照,然仍有天井
處上方增建採光罩遮雨棚之構造物之違建事實,業經臺南
市政府工務局以109年3月5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090305345
號函通知應予拆除(見本院卷第247-248頁),上開檢舉
不論是否上訴人所為,事涉公共利益,被上訴人經營民宿
本應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並接受主管機關隨時稽查,自
難
認為主管機關基於檢舉之稽查,屬惡意騷擾行為,被上訴
人遽此為附帶上訴,主張原審核定慰撫金額過低,未能遏
止上訴人之檢舉行為,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60萬元本息,
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部分
1.原證1甲○○自白書內容是否為真實?
⑴上訴人雖辯稱:伊與被上訴人配偶甲○○間有多件訴訟,
甲○○提供原證1自白書及出庭作證之目的,係為助被上
訴人對伊提告,甲○○與伊立於敵對地位,其所為不利於
伊之自白或證詞,無足採信云云。惟查,證人甲○○於原
審證稱:「(問:〈請庭上提示原證1,法官提示原證1〉
原證1是否為證人所親自書寫?)是,內容是真實的。」
等語(見原審卷第314頁),而依原證1甲○○自白書內容
,略以:其與上訴人自98年間開始交往,嗣因信仰關係而
於107年1月間斷絕聯繫,但因上訴人以簡訊、電話、電子
郵件騷擾,怕上訴人報復,又於同年2月間開始交往,至
同年8月斷絕往來,期間在上訴人高雄住家有多次性關係
,上訴人便開始不斷騷擾其本人及被上訴人等語(見原審
卷第23、25頁),對照上訴人
自承其與甲○○曾有婚外情
之不當交往關係(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一)),
足徵甲○○
與上訴人雖因感情等諸多糾葛而交惡,但尚難僅因事後與
上訴人分手並嚴重對立衝突,即遽認其所為不利於上訴人
之自白或證詞,全部均屬偏頗之不實陳述,而不可採信。
⑵審酌甲○○並不諱言其於108年9月4日書立上開自白書之
目的,係為交予被上訴人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卷第31
9頁),依此可見,甲○○為本件訴訟之
利害關係人,依
事物本質而言,其陳述較有可能存在誇大不實之危險性,
為
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為輔助,
以確保其陳述之真實性。
參諸甲○○自白書所述其在107
年1月與上訴人斷絕往來後,於107年2月又開始交往至同
年8月斷絕往來,期間在上訴人高雄住家有多次性關係乙
情,除甲○○之陳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補強其真
實性。此外,依被上訴人所提後述原證2、原證7所示甲○
○與上訴人共同出遊照片,或原證6甲○○與
被告之通話
錄音內容,亦僅可推認甲○○與上訴人有逾越一般朋友之
不當交往關係,但仍不足遽認其二人於107年2月至同年8
月間曾在上訴人高雄住家發生多次性關係,是以甲○○自
白書該部分內容,尚難採酌。
⑶其次,甲○○所稱其與上訴人交往至107年8月間分手乙情
,對照後述被上訴人提出甲○○與上訴人間於107年5月間
之通話錄音一內容顯示上訴人與甲○○談論其
彼此間金錢
往來複雜情形,並談及要分手乙事(見原審卷第137-143
頁),及甲○○交予被上訴人所提出原證2、原證7之照片
,顯示甲○○與上訴人於107年1月4日至107至7月26日間
曾多次相偕共同出遊之事實,足
認證人甲○○以自白書陳
述其與上訴人交往至107年8月間分手乙節,為足採信。上
訴人抗辯其早於104年間即與甲○○分手云云,難謂可採
。
2.原證2、原證7所示上訴人與甲○○共同出遊照片,有無證據
能力?係於何時出遊所拍攝?
⑴上訴人雖辯稱:甲○○未經上訴人同意,將其與上訴人共
同出遊照片交付被上訴人,重大侵害上訴人之隱私及資訊
自主權,應予排除其證據能力云云。惟查:
①按訴訟權、婚姻配偶權之保障與
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有
發生衝突可能,如因侵害隱私權而取得之證據,法院應
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問題,於民、刑事訴訟程
序應分別以觀,異其審查標準。又民事訴訟程序,係對
立之兩造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審理時就私權為攻擊、
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原無不對等情事,並無因公
權力運作侵害人權之弊,是證據能力審查密度,允宜較
為寬鬆,非有重大不法情事,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
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再者,衡諸婚姻與家庭
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
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
養
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
參照),而斟酌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
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
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
之訴訟權、婚姻配偶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
度之調整,因此,如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或利用
之證據排除方面,應視證據之取得或利用,是否符合比
例原則而為法益之權衡。
②審酌甲○○於原審證稱:「(問:〈請庭上提示原證2
,法官提示原證2〉該照片拍攝時間及地點?)107年6
月22日南投車城。」、「(問:由何人拍攝?)我用NI
KON單眼相機放在桌子旁邊以自動拍攝方式拍攝的。」
、「(問:電腦資料是何證物資料?)我是自相機記憶
卡拷貝到我的電腦裡面。這個拍照的照片有個功能就是
可以把照片的資訊叫出來。」、「(問:是否為原證2
拍攝之照片?)是,會有製作日期及修改日期,製作日
期就是當天拍攝的時間、幾點幾分、星期五下午幾點,
製作日期是我無法修改的,只有APP的工程師可以。」
、「(問:你提供原證2之相片給原告(即被上訴人)
,目的也是讓原告提起訴訟?)因為被告(即上訴人)
自始否認,所以我要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我所述也均
事實。」、「(問:本件訴訟之前,提出原證2予原告
,是否為了讓原告提告被告?)是。」等語(見原審卷
第314、317-318、326頁),足認甲○○取得該照片資
料後,雖未經上訴人同意,將之交付被上訴人作為
本案
證據之用。但甲○○就該照片資料之取得,係與上訴人
出遊合影拍攝取得,並非以違法手段取得。又甲○○未
經上訴人同意,將該照片資料交予被上訴人,作為本案
之證據方法,雖不無侵害上訴人隱私權之疑慮,然
衡酌
甲○○將該照片資料交付被上訴人使用之方式,尚無過
度侵害上訴人隱私權之情形,且係為使被上訴人達成維
護其婚姻家庭關係與人倫秩序之重要法益之訴訟目的。
是以兩相權衡下,被上訴人使用該項證據方法,尚無違
反比例原則,故不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⑵被上訴人主張原證2、原證7所示甲○○與上訴人共同出遊
照片,係如原審卷第27、467、469頁所示出遊時間所拍攝
等情,已據甲○○證述如上,且經原審
勘驗甲○○當庭提
出之手提電腦,顯示:原證2即原審卷第27頁下方照片,
依證人提出電腦資料製作日期為107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
3時55分;原證2即原審卷第27頁上面照片依證人提出電腦
資料顯示製作日期107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3時49分(見
原審卷第318頁)。而依甲○○交予被上訴人所提出原證7
即甲○○與上訴人共同出遊之多張合拍照片,電腦顯示之
各張照片資訊,製作日期自107年1月4日至107至7月26日
間(見原審卷第467-469頁),對照甲○○與上訴人所為
後述於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15日錄音
一、錄音二、錄音三之通話內容(即原證6,見原審卷第
137-165頁),顯示當時兩人仍有男女朋友之感情糾葛乙
情,尚無不合,應可採憑。因此,尚難僅因現今科技發達
,電磁紀錄之存取時間、修改時間、製作時間有事後修改
之可能性,即遽謂甲○○之證述為不可信。從而,原證2
、原證7所示上訴人與甲○○共同出遊照片,係於107年1
月4日至同年7月26日期間出遊時所拍攝,要堪認定。
3.原證6所示上訴人與甲○○之通話錄音紀錄有無證據能力?
其通話時間為何?
⑴上訴人雖辯稱:甲○○未經伊同意,將其與伊之電話通話
以錄音裝置蒐集,不法取得原證6之錄音個人資料,重大
侵害上訴人之隱私及資訊自主權,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
查:
①如前所述,在民事訴訟程序,有關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
,應採較寬鬆標準,非有重大不法情事,不宜任意以證
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又依社會現
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
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
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婚姻配偶權
發生衝突時,如證據之取得或利用,有侵害隱私權之情
事,該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或利用,是
否符合比例原則而為法益之權衡。
②參諸甲○○於原審證稱:「(問:〈請庭上提示原證6
錄音譯文,法官提示原證6〉這是否你與被告(即上訴
人)之通話?)是,這是我與被告的通話,一開始的時
候我自己並無去記有這個東西,後來有人提醒,我發現
在我的舊的手機,因為我過去工作上有電話錄音的習慣
,因為我們在開車或工作時有時不方便去
記錄業主交辦
的工作,所以後來我在手機裡面就下載自動錄音的APP
,所以不管任何人打電話都會自動錄音,有些工作交辦
的事項,我可以在晚上或要開始工作的時候將錄音檔打
開聽較不會有遺漏,這台手機在去年六月,詳細時間有
點忘記,就是我跟被告談分手的時候因為吵架所以我把
那隻手機摔壞了,但當時僅是螢幕整個壞裂,並非真的
壞掉,所以我將手機收起來,沒有丟掉,後來才想到我
有這個錄音,就去找出來,當時這個錄音還存在原來的
手機裡面,今日我有
攜帶過來。」、「(問;證人用手
機下載的APP來錄與被告之對話,事前有無經過被告同
意?)無,這就跟你平日與他人的對話會自行手寫備註
相同意思,我當時的動機並非為了訴訟之用。」、「(
問:證人拿出譯文給原告,其目的是為了讓原告讓被告
提告?)是,是因為我跟原告承認這段關係,完全坦白
,所以我必需提出相對的
佐證。」等語(見原審卷第31
4-315、326頁),可知甲○○係為自己工作之需要,而
使用通話錄音功能,並因而取得其與上訴人之通話內容
。上訴人雖否認甲○○有因工作需要而將手機通話內容
一律錄音之習慣云云,然甲○○固然未經上訴人同意,
取得該通話錄音紀錄,並將之交付被上訴人作為本案證
據之用,惟考量其就該通話錄音資料之取得,係以自己
持用之手機,以一般日常生活可得之方法而為,並非以
隨時、隨地全盤監控上訴人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之非法
監控方式而取得,是該手段尚無過度侵害上訴人隱私權
之情形。再者,被上訴人自甲○○取得該通話錄音資料
並提出作為本案之證據方法,核其訴訟目的,係為維護
婚姻家庭關係與人倫秩序之重要法益,因此,兩者相互
權衡之下,被上訴人使用該項證據方法,尚符合比例原
則,亦不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⑵被上訴人主張原證6錄音一、錄音二、錄音三之通話時間
,分別為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15日等
情,已據甲○○於原審證稱:「(問:自檔案中是否仍可
以辨識錄音的時間?)該APP是自動會顯示,無法偽造,
包含照片也是一樣。照片檔案會有檔案製作時間及修改時
間,修改時間只要打開重新存取過時間會變,但當時製作
時間是沒有辦法變動的,甚至於弄到電腦裡面,還是會顯
示當時拍攝的內容及資訊。」等語(見原審卷第315頁)
,並當庭提出手機,經原審勘驗其手機顯示錄音一、錄音
二及錄音三之錄音檔案時間如上,並顯示通話時間與通話
分鐘數(見原審卷第315-317頁,原審勘驗手機部分見原
審卷第316頁)。上訴人對於伊與甲○○曾為原證6之通話
及錄音譯文內容並未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三)),其
中錄音一內容顯示上訴人與甲○○談論彼此間金錢往來複
雜情形,並談及要分手乙事,當中又為過往資金周轉問題
,甲○○口出三字經而辱罵上訴人(見原審卷第137-143
頁);錄音二內容顯示甲○○因辱罵髒話而向上訴人道歉
,其二人又談及資金周轉處理情形,上訴人並表示希望見
到甲○○,而其對甲○○踩到痛點的抓狂方式,就是打電
話到甲○○家,且稱其是甲○○的枕邊人,卻遭甲○○辱
罵,感覺非常痛苦(見原審卷第143-151頁);錄音三內
容顯示上訴人與甲○○對於巴哈(即附表二編號3上訴人
寄發電子郵件附加檔案照片內之小狗,見原審卷第87頁)
之死各自有各自的想法及解讀,並對諸多事情爭吵及對罵
,而上訴人對於其與甲○○之關係,亦表示其非甲○○元
配,沒有什麼好不甘心的(見原審卷第153至165頁)。上
開錄音內容對照上訴人傳送前揭附表一簡訊、附表二電子
郵件所表達之不滿情緒相符,足徵甲○○所證上開錄音之
通話時間係在107年5月間,應可採信。上訴人徒以現今科
技發達,電磁紀錄之存取時間、修改時間或製作時間,有
事後修改之可能性,而否認甲○○之證述,要無可採。從
而,原證6錄音譯文所示上訴人與甲○○之通話時間係107
年5月間,應可認定。
4.上訴人與甲○○交往後,何時分手?
甲○○於原審時證稱:「(問:原告何時知悉你有外遇之情
形?)很早就知悉,我一直欺騙我太太說我與被告已經分手
,但關係一直都在,直到去年六月才是真正分手。」等語(
見原審卷第321頁),雖與其於原證1自白書自述其與上訴人
自98年間開始交往,嗣因信仰關係而於107年1月間斷絕與上
訴人之聯繫,嗣又於同年2月開始交往,至同年8月又與上訴
人斷絕往來等情,其中就其與上訴人交往至何時分手乙事,
略有出入。惟對照前述原證1於107年5月間通話錄音一內容
顯示上訴人與甲○○談論彼此間金錢往來複雜情形,並談及
要分手乙事(見原審卷第137-143頁),甲○○交予被上訴
人所提出原證2、原證7其與上訴人共同出遊之照片日期分別
為107年1月4日、1月12日、1月19日、4月13日、5月4日、5
月11日、6月22日、7月26日(見原審卷第27、467、469頁)
,顯示
渠等於上述時間曾相偕共同出遊,足認甲○○自白書
陳述其與上訴人交往至107年8月間分手乙節,較為可信。至
甲○○嗣後以證人身分於原審證述:與上訴人交往至107年6
月才真正分手等語(見原審卷第320-321頁),應係記憶模
糊出於錯誤印象之故。
5.上訴人為時效抗辯,是否可採?
⑴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甲○○於原審108年4月2日審理時雖證稱:「(問:方才
證述原告很早知悉你與被告婚外情之關係?)應該是懷疑
」、「(問:大約何時開始知悉?)我與被告發生婚外情
的第二、三年就有懷疑。」、「(問:該段期間原告均無
確認婚外情之事?)我們有吵很多架,但我總是不斷的騙
。」、「(問:自婚外情開始至去年六月,該段時間一直
原告都是處於懷疑的狀態,或於某段時間確認你與被告之
婚外情?)真正確認是去年一月的時候,我跟原告真正承
認的時候,那是我跟被告分手一個月的時間,我跟原告表
示我已經騙了妳10年了,後來被告又以各種方法逼得我不
得不回去找她,所以自去年2月至6月又恢復往來,那段時
間就吵個沒完。」、「(問:107年1月之前,被告從來沒
有找過原告跟她談過這件事情?)有,只要我每次跟她吵
架要分手,她會騷擾我,騷擾我不到後,就會不斷打電話
給原告,打手機、發簡訊、在民宿的網站上做各種羞辱,
甚至還打電話至當時她任職的○○國小,被告這種行為會
讓我有很大的壓力,我真的覺得她會傷害我的家人。」、
「(問:被告於何時開始為騷擾原告之行為?)最早好幾
年前,真正明確是去年第一次分手三月多,她就非常密集
就有一些,到了真正分手七、八、九月直到今年年初,她
從建管處、國稅局、觀光局瘋狂的檢舉。」、「(問:方
才所述『最早是早幾年前』,是大約幾年前?)應該是
104或105年。」、「(問:當時原告有無因此事質問你?
)有。」、「(問:你如何表示?)我就騙她,表示沒有
那回事,儘量安撫,那段時間就乖一點,儘量在家裡,等
過段時間蠢事又繼續做。」等語(見原審卷第328-330頁
)。惟斟酌被上訴人於起訴書即自承:「以上種種,原告
雖知情,但為家庭和睦,多年來始終隱忍不發」(見原審
卷第15頁),
勾稽被上訴人傳予甲○○LINE之內容亦略以
:「是我太軟弱,這十年沒有捉姦,為了保護你的名譽,
還有為了不想用法律掙得我的婚姻,那樣的婚姻也不是我
要的,我一直以為我的婦德,我的善良可以讓你回頭,保
有大家的尊嚴,但是最終受傷害最深的是自己,我真的錯
了。」等語(見原審卷第421頁),足徵被上訴人其實於
多年前早已知悉配偶甲○○與上訴人有婚外情之事實。惟
甲○○與上訴人交往至107年8月分手斷絕往來,已如前述
,被上訴人於107年9月26日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
訟(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七)),則被上訴人基於上訴人與
甲○○於105年9月26日至107年8月間之不當交往關係,所
可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罹於民法第197
條第1項規定之二年
消滅時效期間。故上訴人所為時效抗
辯,就其與甲○○於105年9月25日前之不當交往關係,雖
屬有據,惟就105年9月26日至107年8月間之不當交往關係
,即非可採。
6.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
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行為人明知為他人配偶卻
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
婚姻
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
即認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
苟配
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得依法請求賠
償。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
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
方與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
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本件依被上訴人所舉前揭
證據,雖不足以認定上訴人與甲○○於105年9月26日至107
年8月間曾發生
性交行為,但上訴人明知甲○○係有配偶之
人,仍介入被上訴人之婚姻家庭,嚴重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家
庭和諧,是其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已堪認定,上訴人主張伊與甲○○於104年
間已分手,嗣於107年3至6月間僅有工作上的合作關係云云
,與事證不符,
不足採信。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
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要屬有據。審酌前揭兩造之身分、地位
、資力,上訴人與甲○○不當交往期間(105年9月26日至10
7年8月間)非短,致被上訴人長期承擔配偶外遇之精神上痛
苦程度,並審酌被上訴人自陳對於上訴人與甲○○之不正當
交往關係早已知情,為家庭和睦,多年來始終隱忍不發(見
原審卷第15頁起訴狀之記載),參以甲○○於原審證述:伊
與上訴人發生婚外情的第二、三年,被上訴人就有懷疑,至
104或105年間,被上訴人曾因此質問伊等語(見原審卷第32
8、329頁),可見被上訴人在懷疑、知悉甲○○與上訴人之
婚外情後,直至107年8月甲○○與上訴人分手斷絕往來,長
達數年期間,均隱忍不發,未採取積極作為予以阻止,雖出
於維護家庭完整,然對於配偶與其他女子外遇乙事,不無縱
容、默許之意,因認被上訴人就侵害配偶權部分(105年9月
26日至107年8月間)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10萬元(
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50萬元,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請求再給付
60萬元),核屬過高,應以30萬元為適當,則逾此範圍之請
求,尚難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第3項之規定,就侵害自由權、名譽權部分,請求上訴人給
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就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部分,請
求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均自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
自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判准超過
上開應准許部分20萬元(計算式:60萬元-40萬元=20萬元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分別附條件准為或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分
別附條件准為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
此部分上訴。至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被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亦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附帶上訴
。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被
上訴人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林逸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
│附表一(即原證3):上訴人寄發之簡訊 │
├──┬─────┬─────┬─────────────────────┬──────┤
│編號│日期 │時間 │內容 │證據出處 │
│ │ │ │ │ │
├──┼─────┼─────┼─────────────────────┼──────┤
│ 1 │107.01.08 │19:32 │這是您的Pulse App免費下載連結! │原審卷第63頁│
│ │ │ │booking.com/00000000-00000000 │ │
├──┼─────┼─────┼─────────────────────┼──────┤
│ 2 │107.03.18 │12:30 │00000.lo: │原審卷第29頁│
│ │ │ │請回來也是要還妳的 │ │
│ │ │ │錢好還 │ │
│ │ │ │人情難還 │ │
│ │ │ │還是要跟妳聲謝丫 │ │
├──┼─────┼─────┼─────────────────────┼──────┤
│ 3 │107.03.18 │12:30 │00000.lo: │原審卷第29頁│
│ │ │ │可以請人打電話給我嗎 │ │
│ │ │ │ │ │
│ │ │ │您好!我如果沒有很快地回覆您,可能正在忙喔 │ │
│ │ │ │!請撥打電話給民宿管家姚小姐安排您的住宿及│ │
│ │ │ │回覆問題。0000000000感謝您~ │ │
│ │ │ │或留你們的EMAIL │ │
│ │ │ │不然公開留言不太隱 │ │
├──┼─────┼─────┼─────────────────────┼──────┤
│ 4 │107.03.18 │12:31 │00000.lo: │原審卷第29頁│
│ │ │ │這段要給姚嗎?還有律師函 錄音檔 你也可選│ │
│ │ │ │擇趁早說出所有你做的骯髒事 │ │
├──┼─────┼─────┼─────────────────────┼──────┤
│ 5 │107.03.18 │12:37 │00000.lo: │原審卷第31頁│
│ │ │ │有了陽光鎮 │ │
│ │ │ │勸我賤賣○○○ │ │
│ │ │ │住了幾年 │ │
│ │ │ │一毛租金都未付 │ │
│ │ │ │跟銀行貸了一屁股債 │ │
│ │ │ │還敢與姚聯手 │ │
│ │ │ │寄律師信 │ │
│ │ │ │說我會借錢去讓孩子念書 │ │
│ │ │ │我家兒天然獨 │ │
│ │ │ │不屑426死阿陸仔 │ │
│ │ │ │你覺得姚憨憨 │ │
│ │ │ │從不會處理念書此事 │ │
│ │ │ │叫我出面去詢南京藝術學院 │ │
│ │ │ │還敢譏我家人 │ │
│ │ │ │我家爺爺是南京師範大學 │ │
│ │ │ │姑婆還在南京 │ │
│ │ │ │不必參加共青團就可入學 │ │
├──┼─────┼─────┼─────────────────────┼──────┤
│ 6 │107.03.18 │12:37 │00000.lo: │原審卷第33頁│
│ │ │ │From:○○企劃設計 │ │
│ │ │ │[mailto: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Sent: Monday, August 01, 2016 10:11 AM │ │
│ │ │ │To: 00000 │ │
│ │ │ │Subject: 眼前的海闊天空等著妳 │ │
│ │ │ │ │ │
│ │ │ │先把脾氣放一邊 │ │
│ │ │ │大師我為妳開示一下: │ │
│ │ │ │放眼下半年及明年以後的經濟情勢 │ │
│ │ │ │減持資產、現金為王才是正確道路 │ │
│ │ │ │目前檯面上還算平靜無波 │ │
│ │ │ │但檯面下卻暗潮洶湧 │ │
│ │ │ │種種不利因素快速累積擴散 │ │
│ │ │ │各國為求太平用盡手段 │ │
│ │ │ │最後結果只會越難收拾善了 │ │
│ │ │ │ │ │
│ │ │ │實際埋得價錢是1370+7萬(扣傭) │ │
│ │ │ │若不看八 │ │
├──┼─────┼─────┼─────────────────────┼──────┤
│ 7 │107.03.18 │12:38 │00000.lo: │原審卷第35頁│
│ │ │ │實際埋得價錢是1370+7萬(扣傭) │ │
│ │ │ │若不看八樓其實也還可以 │ │
│ │ │ │只能說買方是盤子、原屋主八字好 │ │
│ │ │ │雖不滿意尚可接受 │ │
│ │ │ │ │ │
│ │ │ │眼前的海闊天空等著妳 │ │
│ │ │ │何必回頭? │ │
├──┼─────┼─────┼─────────────────────┼──────┤
│ 8 │107.03.18 │12:39 │00000.lo: │原審卷第35頁│
│ │ │ │我的氣難平 家裡及朋友的家裡堆了一堆他用過│ │
│ │ │ │的骯髒雜物 │ │
├──┼─────┼─────┼─────────────────────┼──────┤
│ 9 │107.03.18 │12:40 │00000.lo: │原審卷第35頁│
│ │ │ │我也發了團群及○○ 他與我安排的朋友請盡早│ │
│ │ │ │清掉他的髒東西 他賺與借來的錢 很多應是我│ │
│ │ │ │們兩個的 │ │
├──┼─────┼─────┼─────────────────────┼──────┤
│ 10 │107.03.18 │12:48 │00000.lo: │原審卷第37頁│
│ │ │ │陽光鎮家具內有一套書桌是我兒與我共讀之套組│ │
│ │ │ │請歸還 │ │
├──┼─────┼─────┼─────────────────────┼──────┤
│ 11 │107.03.18 │12:59 │00000.lo: │原審卷第37頁│
│ │ │ │[12:55, 2018年3月18日]+000 000 000 000:我│ │
│ │ │ │還你100萬 的後兩年 不必付租?裝潢家電全 │ │
│ │ │ │都兩套屯在我的豪宅及阿玲家 你不出面清 │ │
│ │ │ │[12:55, 2018年3月18日]+000 000 000 000:說│ │
│ │ │ │甚麼鬼畫 │ │
│ │ │ │[12:55, 2018年3月18日]+000 000 000 000:你│ │
│ │ │ │拿出匯200萬的證據給我 │ │
├──┼─────┼─────┼─────────────────────┼──────┤
│ 12 │107.03.18 │13:00 │00000.lo: │原審卷第37頁│
│ │ │ │請拿出匯200萬的證據 不然我就會給你們律師 │ │
│ │ │ │函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 │
├──┼─────┼─────┼─────────────────────┼──────┤
│ 13 │107.03.18 │13:55 │00000.lo: │原審卷第39頁│
│ │ │ │清掉你們的髒東西 │ │
├──┼─────┼─────┼─────────────────────┼──────┤
│ 14 │107.03.18 │22:59 │00000.lo: │原審卷第39頁│
│ │ │ │可收WHATS APP 古董家具都在此 │ │
├──┼─────┼─────┼─────────────────────┼──────┤
│ 15 │107.03.18 │23:51 │00000.lo: │原審卷第39頁│
│ │ │ │這只是第一次裝潢的局部款 │ │
│ │ │ │最後追加一次 │ │
│ │ │ │在加上給信義賣之前 │ │
│ │ │ │拆除客廳書房進佛堂 │ │
│ │ │ │我怎麼賣東西給陶先生 │ │
│ │ │ │就怎麼賣給你 │ │
│ │ │ │你再敢說我亂花錢 │ │
│ │ │ │我就會讓你付更多 │ │
├──┼─────┼─────┼─────────────────────┼──────┤
│ 16 │107.03.18 │23:52 │00000.lo: │原審卷第41頁│
│ │ │ │陽光鎮家具內有一套書桌是我兒與我共讀之套組│ │
│ │ │ │請歸還 │ │
├──┼─────┼─────┼─────────────────────┼──────┤
│ 17 │107.03.19 │00:41 │00000.lo: │原審卷第43-4│
│ │ │ │有了陽光鎮 │5頁 │
│ │ │ │勸我賤賣○○○ │ │
│ │ │ │住了幾年 │ │
│ │ │ │一毛租金都未付 │ │
│ │ │ │跟銀行貸了一屁股債 │ │
│ │ │ │還敢與姚聯手 │ │
│ │ │ │寄律師信 │ │
│ │ │ │說我會借錢去讓孩子念書 │ │
│ │ │ │我家兒天然獨 │ │
│ │ │ │不屑426死阿陸仔 │ │
│ │ │ │你覺得姚憨憨 │ │
│ │ │ │從不會處理念書此事 │ │
│ │ │ │叫我出面去詢南京藝術學院 │ │
│ │ │ │還敢譏我家人 │ │
│ │ │ │我家爺爺是南京師範大學 │ │
│ │ │ │姑婆還在南京 │ │
│ │ │ │不必參加共青團就可入學 │ │
│ │ │ │ │ │
│ │ │ │From:○○企劃設計 │ │
│ │ │ │[mailto: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Sent: Monday, August 01, 2016 10:11 AM │ │
│ │ │ │To: 00000 │ │
├──┼─────┼─────┼─────────────────────┼──────┤
│ 18 │107.03.19 │00:45 │00000.lo: │原審卷第41頁│
│ │ │ │From:○○企劃設計 │ │
│ │ │ │[mailto: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Sent: Monday, August 01, 2016 10:11 AM │ │
│ │ │ │To: 00000 │ │
│ │ │ │Subject: 眼前的海闊天空等著妳 │ │
│ │ │ │ │ │
│ │ │ │先把脾氣放一邊 │ │
│ │ │ │大師我為妳開示一下: │ │
│ │ │ │放眼下半年及明年以後的經濟情勢 │ │
│ │ │ │減持資產、現金為王才是正確道路 │ │
│ │ │ │目前檯面上還算平靜無波 │ │
│ │ │ │但檯面下卻暗潮洶湧 │ │
│ │ │ │種種不利因素快速累積擴散 │ │
│ │ │ │各國為求太平用盡手段 │ │
│ │ │ │最後結果只會越難收拾善了 │ │
├──┼─────┼─────┼─────────────────────┼──────┤
│ 19 │107.03.19 │00:47 │00000.lo: │原審卷第47-4│
│ │ │ │又是一個難忘的新年 │9頁 │
│ │ │ │唉! │ │
│ │ │ │躺在椅子上聽到妳來 │ │
│ │ │ │心裡是溫暖的 │ │
│ │ │ │我以為你不放心過來看我 │ │
│ │ │ │原來是自作多情 │ │
│ │ │ │沒想到你怒氣還在烽頭上 │ │
│ │ │ │ │ │
│ │ │ │那些話不是在說妳 │ │
│ │ │ │我根本沒有那樣的念頭 │ │
│ │ │ │吵也吵了 │ │
│ │ │ │新年第一天有了熱烈開始 │ │
│ │ │ │所有倒霉事第一天都遇上了 │ │
│ │ │ │也算是否極泰來 │ │
│ │ │ │先這樣安慰自己吧 │ │
│ │ │ │ │ │
│ │ │ │要說新年的願望 │ │
│ │ │ │我希望今年腰圍可以小2吋 │ │
│ │ │ │屁股少痛一點 │ │
│ │ │ │與妳的感情更好 │ │
│ │ │ │妳的身體健康 │ │
│ │ │ │一起賺大錢 │ │
│ │ │ │在高雄買一間房(前提是○○○要賣掉,不然負 │ │
│ │ │ │擔太重) │ │
│ │ │ │自住兼投資 │ │
│ │ │ │如果工作量不要太大 │ │
│ │ │ │是… │ │
├──┼─────┼─────┼─────────────────────┼──────┤
│ 20 │107.03.19 │00:48 │00000.lo: │原審卷第51頁│
│ │ │ │如果我離開妳我就有充分的理由離婚 │ │
│ │ │ │離了婚我可能會一無所有 │ │
│ │ │ │但無所謂我不在意 │ │
│ │ │ │年過五十了不想再浪費時間 │ │
├──┼─────┼─────┼─────────────────────┼──────┤
│ 21 │107.03.19 │01:04 │00000.lo: │原審卷第43頁│
│ │ │ │清東西 │ │
├──┼─────┼─────┼─────────────────────┼──────┤
│ 22 │107.03.19 │08:01 │00000.lo: │原審卷第63頁│
│ │ │ │你拿我之家事與姚在背後議論 又把我買之IPHO│ │
│ │ │ │NE給她 進入我的APPLE ID 請將這些傳給你倆│ │
│ │ │ │的資料當作呈堂證供 │ │
├──┼─────┼─────┼─────────────────────┼──────┤
│ 23 │107.03.19 │13:40 │00000.lo: │原審卷第51頁│
│ │ │ │清東西賣錢 │ │
├──┼─────┼─────┼─────────────────────┼──────┤
│ 24 │107.03.19 │20:59 │00000.lo: │原審卷第51頁│
│ │ │ │該還錢囉 │ │
├──┼─────┼─────┼─────────────────────┼──────┤
│ 25 │107.03.19 │21:00 │00000.lo: │原審卷第51頁│
│ │ │ │我已通知你及姚1.還錢2.清東西賣錢 │ │
├──┼─────┼─────┼─────────────────────┼──────┤
│ 26 │107.03.19 │21:10 │00000.lo: │原審卷第53頁│
│ │ │ │律師說要白紙黑字的要錢才有效力 │ │
├──┼─────┼─────┼─────────────────────┼──────┤
│ 27 │107.03.19 │21:16 │00000.lo: │原審卷第53頁│
│ │ │ │想把東西放在這裡 先離婚再等復合嗎?太陰險│ │
│ │ │ │囉 │ │
├──┼─────┼─────┼─────────────────────┼──────┤
│ 28 │107.03.19 │21:21 │00000.lo: │原審卷第53頁│
│ │ │ │13:24 lan i phone8+ 64G單手機27900(黑白金│ │
│ │ │ │三色) │ │
│ │ │ │ASUS ZE554 KL 6+64G 10900(黑白) │ │
│ │ │ │HTC EYEs 4+64G12500(黑紅) │ │
│ │ │ │13:25 lan但是 應用程式字體大小都差不多大 │ │
│ │ │ │小喔 │ │
├──┼─────┼─────┼─────────────────────┼──────┤
│ 29 │107.03.19 │21:22 │00000.lo: │原審卷第55頁│
│ │ │ │這三隻或HTC U11你會選那支給蘇 │ │
├──┼─────┼─────┼─────────────────────┼──────┤
│ 30 │107.03.19 │21:23 │00000.lo: │原審卷第55頁│
│ │ │ │華韋的字及面板太小了 │ │
├──┼─────┼─────┼─────────────────────┼──────┤
│ 31 │107.03.19 │21:26 │00000.lo: │原審卷第55頁│
│ │ │ │自己的事不解決 會讓○○的姚姓房東一直忙於│ │
│ │ │ │接房客的來電 │ │
├──┼─────┼─────┼─────────────────────┼──────┤
│ 32 │107.03.19 │21:52 │00000.lo: │原審卷第55-5│
│ │ │ │對她深感抱歉,對妳亦是 │7頁 │
│ │ │ │我的確很想逃離這一切 │ │
│ │ │ │或許我需要安靜下來想想未來怎麼安排 │ │
│ │ │ │如果生命可以在這一刻停止 │ │
│ │ │ │我會非常願意前往 │ │
│ │ │ │這樣就沒有人會受到傷害 │ │
│ │ │ │接下來有很多變數 │ │
│ │ │ │昨日她已跟我說寄出律師函的事 │ │
│ │ │ │我沈默 │ │
│ │ │ │讓妳陷入這樣的窘境是我的錯 │ │
│ │ │ │心亂也傷心 │ │
│ │ │ │讓你接受這份殘缺的感情 │ │
│ │ │ │ │ │
│ │ │ │該來的就讓它來吧! │ │
├──┼─────┼─────┼─────────────────────┼──────┤
│ 33 │107.03.19 │21:56 │00000.lo: │原審卷第57頁│
│ │ │ │那麼要寄律師函的 是姚
而非你? │ │
│ │ │ │我原先想跟蘇先告這條御狀的 │ │
├──┼─────┼─────┼─────────────────────┼──────┤
│ 34 │107.03.19 │21:57 │00000.lo: │原審卷第59頁│
│ │ │ │2016/1/11(週一)上午11:10 信的主旨是殘缺 │ │
├──┼─────┼─────┼─────────────────────┼──────┤
│ 35 │107.03.19 │21:58 │00000.lo: │原審卷第59頁│
│ │ │ │蘇應該很不喜歡你門兩人告人重蹈舊年覆轍吧 │ │
├──┼─────┼─────┼─────────────────────┼──────┤
│ 36 │107.03.19 │22:00 │00000.lo: │原審卷第59頁│
│ │ │ │你收到過2016我的律師函回函 林弊源與律師合│ │
│ │ │ │擬的嗎? │ │
├──┼─────┼─────┼─────────────────────┼──────┤
│ 37 │107.03.19 │22:06 │00000.lo: │原審卷第59-6│
│ │ │ │對不起ㄚ六日我都有陪你吃完晚餐 │1頁 │
│ │ │ │這樣還要不高興? │ │
│ │ │ │大脾氣小姐 │ │
│ │ │ │ │ │
│ │ │ │若不去送稿或許節奏會舒緩些 │ │
│ │ │ │不過還是謝謝妳的體貼 │ │
│ │ │ │ │ │
│ │ │ │這幾天她有點反常 │ │
│ │ │ │脾氣變得不穩、碎嘴 │ │
│ │ │ │我也很煩 │ │
│ │ │ │跟你說這些不是要造成妳的困擾 │ │
│ │ │ │這些事多少影響我的心情 │ │
│ │ │ │ │ │
│ │ │ │等妳回來一起看芭樂劇吧 │ │
│ │ │ │明天再去鯨吞燒慶祝(芭樂案結束) │ │
├──┼─────┼─────┼─────────────────────┼──────┤
│ 38 │107.03.19 │22:14 │00000.lo: │原審卷第61頁│
│ │ │ │檢舉我 我就會檢舉你們 │ │
├──┼─────┼─────┼─────────────────────┼──────┤
│ 39 │107.08.07 │15:40 │00000.lo: │原審卷第65頁│
│ │ │ │鑰匙 不解開密碼 就天天檢舉 佛教鬼邊唸佛│右中 │
│ │ │ │經邊講三字經 盜狗男女0912一定會有回報 │ │
├──┼─────┼─────┼─────────────────────┼──────┤
│ 40 │107.08.07 │17:39 │00000.lo: │原審卷第65頁│
│ │ │ │月底我有一張16000的票兌現後 │右下、第67頁│
│ │ │ │我在給妳25270元 │右上 │
│ │ │ │繳款截止日是20號 │ │
│ │ │ │謝謝啦 │ │
├──┼─────┼─────┼─────────────────────┼──────┤
│ 41 │107.08.07 │17:40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 我可不敢拿 │右中 │
│ │ │ │那些都是你借我用的東西 │ │
├──┼─────┼─────┼─────────────────────┼──────┤
│ 42 │107.08.07 │17:44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17:29 LO 巴哈的骨灰拿掉你家的髒名字 每年│右下 │
│ │ │ │0912生日時都會收到的 │ │
├──┼─────┼─────┼─────────────────────┼──────┤
│ 43 │107.08.07 │17:44 │00000.lo: │原審卷第69頁│
│ │ │ │17:29 LO 巴哈的骨灰拿掉你家的髒名字 每年│左上 │
│ │ │ │0912生日時都會收到的 │ │
│ │ │ │忌亡魂書 │ │
│ │ │ │17:29 LO 在你之處東西都給我寄回 │ │
│ │ │ │17:30 LO 衣潔之衣取回 │ │
│ │ │ │17:30 LO 辦公椅2000運費自己出 │ │
├──┼─────┼─────┼─────────────────────┼──────┤
│ 44 │107.08.07 │22:50 │00000.lo: │原審卷第69頁│
│ │ │ │蘇小姐對你的長年貼身觀察 再敢浪費我的字 │左上-右上 │
│ │ │ │我不會輕饒甲○○!開非法民宿卻不敢接電話 │ │
│ │ │ │要我將你們狼狽為奸的盜狗諸多行為 讓我及你│ │
│ │ │ │們的孩子FB了解嗎?我多年來不想找你們算帳 │ │
│ │ │ │現在你們還敢自己嚷嚷 以為我找不到蘇小姐告│ │
│ │ │ │狀,以上字眼都在律師處存檔 告訴不過是浪費 │ │
│ │ │ │甲○○的車貸---機關算盡太聰明 反算盡卿卿 │ │
│ │ │ │性命--紅樓夢蔣勳有過精闢講解 甲○○老讓女│ │
│ │ │ │者善後車貸真是個陰錯陽差的老天有眼! │ │
├──┼─────┼─────┼─────────────────────┼──────┤
│ 45 │107.08.07 │22:50 │00000.lo: │原審卷第71頁│
│ │ │ │000000000000並非密碼佛教鬼又在說謊地獄 │左下 │
├──┼─────┼─────┼─────────────────────┼──────┤
│ 46 │107.08.08 │00:52 │00000.lo: │原審卷第71頁│
│ │ │ │(2-2)青並未與本人有任何曖昧或糾纏等情,特此│左下 │
│ │ │ │澄清,並請 台端自重,勿再
散播不實言論以免傷│ │
│ │ │ │及無辜。(三)本人委請律師發函,並再次強調,│ │
│ │ │ │並再次強調,感情必須靠 │ │
├──┼─────┼─────┼─────────────────────┼──────┤
│ 47 │未顯示 │未顯示 │想麻煩妳發律師回函給姚小姐 │原審卷第65頁│
│ │ │ │ │左上 │
│ │ │ │內容大意如下: │ │
│ │ │ │「羅芷菁並無與本人糾纏、更無自殺要脅之情事│ │
│ │ │ │,姚將爭吵氣話當真,姚與夫家關係不睦長年冷│ │
│ │ │ │淡,此函澄清僅為制止散播不實傷及無辜,之後│ │
│ │ │ │將不再回應,因感情靠相處不靠律師函互傷信任│ │
│ │ │ │」 │ │
├──┼─────┼─────┼─────────────────────┼──────┤
│ 48 │未顯示 │未顯示 │若有不周之處,再麻煩陳律師以法律的角度修飾│原審卷第65頁│
│ │ │ │本文 │右上 │
│ │ │ │ │ │
│ │ │ │麻煩了,謝謝 │ │
│ │ │ │ │ │
│ │ │ │敬祝 商祺 │ │
│ │ │ │ │ │
│ │ │ │甲00 0000000000 │ │
│ │ │ │ │ │
│ │ │ │ps:諮詢費用再麻煩告知 │ │
├──┼─────┼─────┼─────────────────────┼──────┤
│ 49 │未顯示 │未顯示 │ps:諮詢費用再麻煩告知 │原審卷第65頁│
│ │ │ │ │左中 │
│ │ │ │律師函寄的地址:台南市○○區○○路○○巷○○弄│ │
│ │ │ │00號 │ │
├──┼─────┼─────┼─────────────────────┼──────┤
│ 50 │未顯示 │未顯示 │正本:乙○○(台南市○○區○○路○○○號) │原審卷第71頁│
│ │ │ │副本:甲○○(台南市○○區○○路○○巷○○弄00│左上 │
│ │ │ │號) │ │
│ │ │ │ 律師 陳意青│ │
├──┼─────┼─────┼─────────────────────┼──────┤
│ 51 │107.08.08 │00:54 │00000.lo: │原審卷第71頁│
│ │ │ │靠律師函來傷害雙方間之信任,且 台端與夫家 │左下 │
│ │ │ │關係長期不睦、冷淡,這才是兩人要共同面對之 │ │
│ │ │ │問題。」 │ │
│ │ │ │三、本律師經核所提文件,尚無不合,爰代為函達│ │
│ │ │ │如上。 │ │
│ │ │ │ │ │
│ │ │ │正本:乙○○(台南市○○區○○路○○○號) │ │
├──┼─────┼─────┼─────────────────────┼──────┤
│ 52 │107.08.08 │00:58 │00000.lo: │原審卷第71頁│
│ │ │ │陳律師您好: │左上 │
│ │ │ │我是昨日與羅小姐一起 │ │
│ │ │ │去請教妳的林先生 │ │
│ │ │ │想麻煩妳發律師回函給 │ │
├──┼─────┼─────┼─────────────────────┼──────┤
│ 53 │107.08.08 │21:26 │00000.lo: │原審卷第65頁│
│ │ │ │鎖你自己的電腦就好 │左下 │
│ │ │ │鎖別人的幹嗎 大學畢業連話都不懂 │ │
├──┼─────┼─────┼─────────────────────┼──────┤
│ 54 │107.08.08 │21:27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鎖你自己的電腦就好 │左下 │
│ │ │ │鎖別人的幹嗎 大學畢業連話都不懂 │ │
├──┼─────┼─────┼─────────────────────┼──────┤
│ 55 │107.08.08 │21:30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鎖你自己的電腦就好 │左下 │
│ │ │ │鎖別人的幹嗎 大學畢業連話都不懂 │ │
├──┼─────┼─────┼─────────────────────┼──────┤
│ 56 │107.08.08 │21:42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盜狗男女七月半開始被狗靈纏身 連電腦開機密│左上 │
│ │ │ │碼都忌不住 │ │
├──┼─────┼─────┼─────────────────────┼──────┤
│ 57 │107.08.27 │13:14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又想陽奉陰違裝弱勢--蘇小姐對你的長年貼身觀│左中 │
│ │ │ │察 再敢浪費我的字 我不會輕饒甲○○!開非│ │
│ │ │ │法民宿卻不敢接電話 要 │ │
├──┼─────┼─────┼─────────────────────┼──────┤
│ 58 │107.08.27 │13:16 │00000.lo: │原審卷第69頁│
│ │ │ │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 是老天爺對林│左下-右下 │
│ │ │ │必原最好的對待 旦妳 │ │
├──┼─────┼─────┼─────────────────────┼──────┤
│ 59 │107.08.27 │13:17 │00000.lo: │原審卷第69頁│
│ │ │ │但妳卻這麼蠢 任由此男擺佈 他還藏有我買的│右下 │
│ │ │ │多樣東西 叫這個佛教鬼寄還 │ │
├──┼─────┼─────┼─────────────────────┼──────┤
│ 60 │107.08.27 │13:32 │00000.lo: │原審卷第73頁│
│ │ │ │遷葬巴哈骨灰在0912之前 這個佛教鬼應抄經回│左下 │
│ │ │ │向我們及犬 妳這個蠢東西 │ │
├──┼─────┼─────┼─────────────────────┼──────┤
│ 61 │107.08.27 │14:21 │00000.lo: │原審卷第73頁│
│ │ │ │忘了告知你 大部分我們共同朋友都知林姓佛教│左下-右下 │
│ │ │ │鬼的真實面貌 你傳錄音檔除了自己犯法 也更│ │
│ │ │ │讓朋友了解我的窘境何來 也不錯!建商圈代銷│ │
│ │ │ │圈的客戶呢 女友更是肉粽掛 會提高我被害的│ │
│ │ │ │好感度 不會影響我生意的 妳已在借錢供孩子│ │
│ │ │ │讀書,整垮這個你恨的男人不能再賺吃 蠢可已 │ │
│ │ │ │有程度的 我討回公道的是此男不是你 不然你│ │
│ │ │ │的影因黨早就在○○○○了 │ │
├──┼─────┼─────┼─────────────────────┼──────┤
│ 62 │107.08.27 │14:26 │00000.lo: │原審卷第73頁│
│ │ │ │忘了告知你 大部分我們共同朋友都知林姓佛教│左上 │
│ │ │ │鬼的真實面貌 你傳錄音檔除了自己犯法 也更│ │
│ │ │ │讓朋友了解我的窘境何來 也不錯!建商圈代銷│ │
│ │ │ │圈的客戶呢 女友更是肉粽掛 會提高我被害的│ │
│ │ │ │好感度 不會影響我生意的 妳以為這些年沒有│ │
│ │ │ │傳遍客 │ │
├──┼─────┼─────┼─────────────────────┼──────┤
│ 63 │未顯示 │未顯示 │人不能再賺吃對妳有甚麼好處?蠢真的可以有程│原審卷第71頁│
│ │ │ │度的 我討回公道的是此男不是你 不然你的影│右上 │
│ │ │ │音檔配合你自己PO的照片早就在○○○○了 │ │
├──┼─────┼─────┼─────────────────────┼──────┤
│ 64 │107.08.27 │14:31 │00000.lo: │原審卷第71頁│
│ │ │ │妳的家庭20多年來沒有一張合照 是別人害妳的│右上 │
│ │ │ │嗎?妳太無自知之明了 │ │
└──┴─────┴─────┴─────────────────────┴──────┘
┌───────────────────────────────────────────────────┐
│附表二(即原證4):上訴人寄發之電子郵件 │
├───────────────────────────────────────────────────┤
│郵件來源:0000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日期 │寄件者│收件者 │副本 │內容 │證據出處 │
│ │時間 │ │ │ │ │ │
├──┼─────┼───┼────┼───┼──────────────────────┼──────┤
│ 1 │107.08.27 │00000 │甲○○ │乙○○│律師候著 │原審卷第79頁│
│ │上午11:39│ │ │ │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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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7.08.27 │00000 │乙○○ │甲○○│不會經營民宿 │原審卷第77頁│
│ │上午11:49│ │ │ │盜狗 │上、79頁下 │
│ │ │ │ │ │謊言用合法民宿 │ │
│ │ │ │ │ │火警想害人性命 │ │
│ │ │ │ │ │掩蓋非法民宿 │ │
│ │ │ │ │ │用○○的影音檔 │ │
│ │ │ │ │ │去當自己 │ │
│ │ │ │ │ │的促銷影片吧 │ │
│ │ │ │ │ │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對得起上人吧 │ │
│ │ │ │ │ │學手語有用嗎 │ │
├──┼─────┼───┼────┼───┼──────────────────────┼──────┤
│ 3 │107.08.27 │00000 │甲○○ │會分姚│主旨:(無主旨) │原審卷第83-1│
│ │下午12:48│ │陳律師 │ │能文情並茂 │03頁 │
│ │ │ │ │ │是因為事真意切 │ │
│ │ │ │ │ │看看這些我存的工作檔中的付錢檔 │ │
│ │ │ │ │ │當年懶得一一分開存 │ │
│ │ │ │ │ │今日一看,原來啊…… │ │
│ │ │ │ │ │不想告這個謊言累累的男人 │ │
│ │ │ │ │ │還替其行為狼狽為艱
背書 │ │
│ │ │ │ │ │會分的女人受上人開示 │ │
│ │ │ │ │ │的確慈悲的蠢 │ │
│ │ │ │ │ │看看LINE上面自己的解釋 │ │
│ │ │ │ │ │ │ │
│ │ │ │ │ │這是今年沒寄出的律師函 │ │
│ │ │ │ │ │將別人家當倉庫 │ │
│ │ │ │ │ │多年 │ │
│ │ │ │ │ │沒付○○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租金 │ │
│ │ │ │ │ │講甚麼大話呢 │ │
│ │ │ │ │ │陳律師請您依今年初之諮詢處理吧 │ │
│ │ │ │ │ │我本以為這些佛教鬼 │ │
│ │ │ │ │ │會反省自己偽君子作為 │ │
│ │ │ │ │ │當作這些年來被騙賣屋及種種支付 │ │
│ │ │ │ │ │視作人生學費 │ │
│ │ │ │ │ │沒想到當我已放下 │ │
│ │ │ │ │ │卻需受到這兩個佛教鬼一再糾纏 │ │
│ │ │ │ │ │ │ │
│ │ │ │ │ │甲○○隱瞞其為非法民宿○○○○之主人多年 │ │
│ │ │ │ │ │連開二館三館 │ │
│ │ │ │ │ │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陳律師請您一併參考此曾被勒令停業又偷偷復業. │ │
│ │ │ │ │ │不○○不○○之民宿官網 │ │
│ │ │ │ │ │ │ │
│ │ │ │ │ │林姓偽佛教要不要請相熟之公關及記者 │ │
│ │ │ │ │ │依你之專業開一個台南飛法民宿的論壇 │ │
│ │ │ │ │ │看看害人性命的民宿 │ │
│ │ │ │ │ │還要假慈悲多久? │ │
│ │ │ │ │ │要邊念佛經 │ │
│ │ │ │ │ │邊講三字經顯揚年邁雙親之教養多久? │ │
│ │ │ │ │ │【附加檔案照片1至7】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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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7.08.27 │00000 │甲○○ │陳律師│主旨:陳律師您可當個人證,看看佛教鬼的作為 │原審卷第103-│
│ │下午12:49 │ │會分姚 │ │律 師 函 │105頁 │
│ │ │ │ │ │受文者:乙○○ │ │
│ │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 │
│ │ │ │ │ │發文字號:(105)青字第1050119001號 │ │
│ │ │ │ │ │地址:高雄市○○區○○○路○○○號8樓 │ │
│ │ │ │ │ │電話: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主 旨:回覆105宏律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請,│ │
│ │ │ │ │ │ 查收。 │ │
│ │ │ │ │ │說 明: │ │
│ │ │ │ │ │一、本件係受甲○○之委託辦理,
合先敘明。 │ │
│ │ │ │ │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來所委稱:「(一)本人於日前│ │
│ │ │ │ │ │收到 台端委請律師發函,函中內容提及羅芷青與│ │
│ │ │ │ │ │本人曖昧不清,羅芷青並一再以自殺、同歸於盡等│ │
│ │ │ │ │ │要脅本人繼續交往等語。(二)惟,羅芷青並未與本│ │
│ │ │ │ │ │人糾纏、更無自殺要脅情事,本人當時係因與 台│ │
│ │ │ │ │ │端爭吵,一時氣憤下才胡言亂語,事實上羅芷青並│ │
│ │ │ │ │ │未與本人有任何曖昧或糾纏等情,特此澄清,並請│ │
│ │ │ │ │ │ 台端自重,勿再散播不實言論以免傷及無辜。( │ │
│ │ │ │ │ │三) 本人委請律師發函,並再次強調,感情必須靠│ │
│ │ │ │ │ │兩人努力誠心誠意相處,不是律 師 函 │ │
│ │ │ │ │ │ │ │
│ │ │ │ │ │受文者:乙○○ │ │
│ │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 │
│ │ │ │ │ │發文字號:(105)青字第1050119001號 │ │
│ │ │ │ │ │地址:高雄市○○區○○○路○○○號0樓 │ │
│ │ │ │ │ │電話: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主 旨:回覆105宏律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請,│ │
│ │ │ │ │ │ 查收。 │ │
│ │ │ │ │ │說 明: │ │
│ │ │ │ │ │一、本件係受甲○○之委託辦理,合先敘明。 │ │
│ │ │ │ │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來所委稱:「(一)本人於日前│ │
│ │ │ │ │ │收到 台端委請律師發函,函中內容提及羅芷青與│ │
│ │ │ │ │ │本人曖昧不清,羅芷青並一再以自殺、同歸於盡等│ │
│ │ │ │ │ │要脅本人繼續交往等語。(二)惟,羅芷青並未與本│ │
│ │ │ │ │ │人糾纏、更無自殺要脅情事,本人當時係因與 台│ │
│ │ │ │ │ │端爭吵,一時氣憤下才胡言亂語,事實上羅芷青並│ │
│ │ │ │ │ │未與本人有任何曖昧或糾纏等情,特此澄清,並請│ │
│ │ │ │ │ │ 台端自重,勿再散播不實言論以免傷及無辜。( │ │
│ │ │ │ │ │三)本人委請律師發函,並再次強調,感情必須靠 │ │
│ │ │ │ │ │兩人努 誠心誠意相處,不是靠律師函來傷害雙方│ │
│ │ │ │ │ │間之信任。且 台端與夫家關係長期不睦、冷淡,│ │
│ │ │ │ │ │這才是兩人要共同面對之問題。」 │ │
│ │ │ │ │ │三、本律師經核所提文件,尚無不合,爰代為函達│ │
│ │ │ │ │ │如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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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08.27 │00000 │我 │ │主旨:蠢的女人級數 │原審卷第107 │
│ │下午02:26│ │陳律師 │ │忘了告知你 大部分我們共同朋友都知林姓佛教鬼│頁 │
│ │ │ │會分姚 │ │的真實面貌 你傳錄音檔除了自己犯法 也更讓朋│ │
│ │ │ │ │ │友了解我的窘境何來 也不錯!建商圈代銷圈的客│ │
│ │ │ │ │ │戶呢 女友更是肉粽掛 會提高我被害的好感度 │ │
│ │ │ │ │ │不會影響我生意的 妳已在借錢供孩子讀書,整垮 │ │
│ │ │ │ │ │這個你恨的男人不能再賺吃對你有什麼好處?蠢真│ │
│ │ │ │ │ │的可以有程度的 我討回公道的是此男不是你 不│ │
│ │ │ │ │ │然你的影音檔配合你自己PO的照片早就在○○○○│ │
│ │ │ │ │ │了 │ │
│ │ │ │ │ │… │ │
├──┼─────┼───┼────┼───┼──────────────────────┼──────┤
│ 6 │107.08.27 │00000 │甲○○ │陳律師│主旨:姚已離職○○ │原審卷第109 │
│ │ │ │會分姚 │ │攀附公婆裙帶 │頁 │
│ │ │ │ │ │進入○○ │ │
│ │ │ │ │ │看看這些○○人的嘴臉吧 │ │
│ │ │ │ │ │… │ │
├──┼─────┼───┼────┼───┼──────────────────────┼──────┤
│ 7 │107.08.27 │00000 │甲○○ │ │主旨:蠢的女人級數 │原審卷第111 │
│ │下午2:26 │ │陳律師 │ │忘了告知你 大部分我們共同朋友都知林姓佛教鬼│頁 │
│ │ │ │會分姚 │ │的真實面貌 你傳錄音檔除了自己犯法 也更讓朋│ │
│ │ │ │ │ │友了解我的窘境何來 也不錯!建商圈代銷圈的客│ │
│ │ │ │ │ │戶呢 女友更是肉粽掛 會提高我被害的好感度 │ │
│ │ │ │ │ │不會影響我生意的 妳以為這些年沒有傳遍客圈我│ │
│ │ │ │ │ │指定的男設計是誰嗎?妳已在借錢供孩子讀書,整 │ │
│ │ │ │ │ │垮這個你恨的男人不能再賺吃對你有什麼好處?蠢│ │
│ │ │ │ │ │真的可以有程度的 我討回公道的是此男不是你 │ │
│ │ │ │ │ │不然你的影音檔配合你自己PO的照片早就在○○○│ │
│ │ │ │ │ │了 │ │
├──┼─────┼───┼────┼───┼──────────────────────┼──────┤
│ 8 │107.08.30 │00000 │林弊源 │ │主旨:FW:我將歷年來日日的晚安留言檔都整理好 │原審卷第113 │
│ │ │ │會分姚 │ │ 了 │頁 │
│ │ │ │ │ │所以會分與你 │ │
│ │ │ │ │ │想讓我傳給誰呢? │ │
│ │ │ │ │ │請來律師函告知 │ │
│ │ │ │ │ │不必陽奉陰違的耍心機 │ │
│ │ │ │ │ │裝被害者 │ │
├──┼─────┼───┼────┼───┼──────────────────────┼──────┤
│ 9 │107.09.12 │00000 │林弊源 │會分姚│主旨:FW:0912遷葬 │原審卷第595 │
│ │12:41 │ │ │ │13:21 LO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 是老│頁 │
│ │ │ │ │ │天爺對甲○○最好的對待 但妳卻這麼蠢 任由此│ │
│ │ │ │ │ │男擺佈 他還藏有我買的多樣東西 叫這個佛教鬼│ │
│ │ │ │ │ │寄還巴哈忌日就是妳的生日 還不了解老天爺的安│ │
│ │ │ │ │ │排嗎 甲○○明明可以自己照顧狗在峰雲會 他檢│ │
│ │ │ │ │ │過路邊柴犬 卻任意將巴哈送進犬墳 動物靈療師│ │
│ │ │ │ │ │不比人類通靈師 我家小犬在找原主 痛恨將他亡│ │
│ │ │ │ │ │命卻霸佔骨灰的妳們! │ │
│ │ │ │ │ │13:33 LO 1.佛堂清理 古董櫃等等出售 2.衣 │ │
│ │ │ │ │ │櫃衣服讓他自行折疊分冬夏送人或捐出 3.濾水器│ │
│ │ │ │ │ │Y型椅電腦售出 4.茶具餐盤鍋具賣出 5.廚房瓶 │ │
│ │ │ │ │ │瓶罐罐整理乾淨收回櫃中 6.收辦公椅運費2000 │ │
│ │ │ │ │ │---已交代此佛教鬼近一個月遷葬巴哈骨灰在0912 │ │
│ │ │ │ │ │之前這個佛教鬼應抄經回向我們及犬 妳這個蠢東│ │
│ │ │ │ │ │西 │ │
└──┴─────┴───┴────┴───┴──────────────────────┴──────┘
┌─────────────────────────────────────────────────┐
│附表三(即原證5):「○○○○」民宿網站留言 │
├──┬─────┬────────┬───────────────────────┬───────┤
│編號│日期 │留言人 │內容 │證據出處 │
│ │ │ │ │ │
├──┼─────┼────────┼───────────────────────┼───────┤
│ 1 │未顯示 │YOUNG YOUNG │天井是否為漂流木或甚麼木,會比害小孩掉落 在勒 │原審卷第115頁 │
│ │ │ │令停業後又繼續非法營業 以新開帳號自家人衝高好│上 │
│ │ │ │評卻假裝是老客戶發評論,比較有道德嗎 │ │
├──┼─────┼────────┼───────────────────────┼───────┤
│ 2 │未顯示 │陳實 │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巴哈忌日就是妳的│原審卷第115頁 │
│ │ │ │生日,還不了解老天爺的安排嗎 我家小犬在找原主 │下 │
│ │ │ │痛恨將他亡命卻霸佔骨灰,瘖嗚之聲響徹枯木成困的 │ │
│ │ │ │ 民宿天井 都沒有良心聽到嗎 │ │
├──┼─────┼────────┼───────────────────────┼───────┤
│ 3 │107.03.01 │民宿訪客留言 │留言人:甲○○ │原審卷第117頁 │
│ │12:02 │ │主題:巴哈亡日悼文 │ │
│ │ │ │內容: │ │
│ │ │ │CATCH │ │
│ │ │ │BACH ALWAYS │ │
│ │ │ │ │ │
│ │ │ │COPY │ │
│ │ │ │他的名字叫巴哈 │ │
│ │ │ │原是送孩10歲的生日犬 │ │
│ │ │ │及屆滿3歲見證的愛情犬 │ │
│ │ │ │ │ │
│ │ │ │跟著鋼琴木琴小鼓一起長大 │ │
│ │ │ │但被捉弄的現實所放養流浪 │ │
│ │ │ │變成一隻跟現實搖尾乞憐的迎賓狗 │ │
│ │ │ │ │ │
│ │ │ │回不去的自己 │ │
│ │ │ │只記得 │ │
│ │ │ │他的名字 │ │
│ │ │ │叫巴哈 │ │
│ │ │ │今年8歲 │ │
├──┼─────┼────────┼───────────────────────┼───────┤
│ 4 │107.03.02 │Linlin │107.03.02 │原審卷第119頁 │
│ │至 │ │枯木成困 格柵逃生無門 害死8歲犬 ○○偽善者 │ │
│ │107.03.03 │ │還當大頭貼 民宿姚前樹 │ │
│ │ │ ├───────────────────────┤ │
│ │ │ │107.03.03 │ │
│ │ │ │速撤盜狗大頭貼 ○○偽善組織 │ │
│ │ │ ├───────────────────────┤ │
│ │ │ │107.03.03 │ │
│ │ │ │狗已亡 還當民宿○○大頭貼牟利 │ │
├──┼─────┼────────┼───────────────────────┼───────┤
│ 5 │未顯示 │Yu Littlefish │房間裝潢優雅自在,但令人擔憂其防災系統,考慮不│原審卷第121頁 │
│ │ │ │周。房子景觀雖美,但一條條柵欄妨礙逃生,最近常│ │
│ │ │ │發生火災,如有萬一,恐怕逃生困難。 │ │
│ │ │ │業者回覆有滅火器及緊急照明,但真正火災事隔柵欄 │ │
│ │ │ │妨礙逃生無路可出,跟回覆的滅火器是不一樣的狀況 │ │
│ │ │ │吧 │ │
├──┼─────┼────────┼───────────────────────┼───────┤
│ 6 │未顯示 │郭庭妤 │看遇評論以為有曬過日光的被香,卻可能是前塵舊評│原審卷第123頁 │
│ │ │ │,床被枕頭異味,掛衣架更是少一,空有大而空蕩的 │上 │
│ │ │ │房間,應多增添置物衣櫃,可能開久了不想好好維護│ │
├──┼─────┼────────┼───────────────────────┼───────┤
│ 7 │未顯示 │Sammi Su │(由Google翻譯)危美派的台南民宿風,看似自在,卻│原審卷第123頁 │
│ │ │ │有著隨意輕取的村上春樹竇加等等附庸風雅?明明老│中 │
│ │ │ │石子地板梯階就有著歲月寂靜的氣質好調子,何需凌│ │
│ │ │ │亂拼湊的異國不中不西?房內電線凌亂枕被老舊,無│ │
│ │ │ │逃生指示…等等,都是好備品,暖問候民宿基本條件│ │
│ │ │ │之外,更需有的人性関懷……更多 │ │
├──┼─────┼────────┼───────────────────────┼───────┤
│ 8 │未顯示 │WHITE BRISTONE │太糟了,誤訂了曾被勒令停業的非法民宿,因為不如廣│原審卷第123頁 │
│ │ │ │告上的住宿照片優美,才去細看評論,才知道上了當, │下 │
│ │ │ │根本就是會火災害人命的非法民宿,賺這種不義之財 │ │
│ │ │ │的業者,真的該想想給社會一個不好的榜樣,也希望其│ │
│ │ │ │他鄉民訂民宿時盡量要打去觀光局詢問訂到真正的合│ │
│ │ │ │法民宿,最近的惡火真的太多了 │ │
├──┼─────┼────────┼───────────────────────┼───────┤
│ 9 │未顯示 │陳晨 │看到了這麼多不是業配文的實際住宿安危 卻只見此│原審卷第125頁 │
│ │ │ │民宿業者可改善的回應 就是有滅火器 很令人傻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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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未顯示 │○○ │因為看提問都沒人回覆,但我沒有看過○○民宿 也 │原審卷第125頁 │
│ │ │ │是○○○○的連鎖嗎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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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未顯示 │YOUNG YOUNG │有網友回覆我這就是民宿主人自衝好評,是這位嗎? │原審卷第125頁 │
│ │ │ │短欄杆接枯木不會摔?還是已改裝整片玻璃安全了 │下 │
│ │ │ │阿彌陀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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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未顯示 │L PP │很美 但消防不太安全 而且在觀光旅遊局沒有合法│原審卷第127頁 │
│ │ │ │登記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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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未顯示 │修瑞螢 │很失望,朋友來台南玩,想說介紹一家不錯的,結果│原審卷第127頁 │
│ │ │ │朋友住了卻是負評,不僅沒有立案,是非法民宿,而│中 │
│ │ │ │且房間裡面不夠乾淨,還看的到前一個房客留下的頭│ │
│ │ │ │髮等,讓我實在很不好意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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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7.12.26 │今天有話要說 │非法【○○○○】民宿經營者,兼管0000000│本院卷第283-28│
│ │ │ │○合法旅宿,敦請台南觀光局國稅局工務局盡職督導│9頁 │
│ │ │ │○○旅宿 │ │
│ │ │ │ │ │
│ │ │ │一 ○○○○地址/台南市○○區○○路○○○巷○號 │ │
│ │ │ │二 勒令歇業/107年3月 │ │
│ │ │ │三 逃漏稅疑慮/101年7月成立,直至107年3月間營業│ │
│ │ │ │ 是否開足合法發票給住房客人 │ │
│ │ │ │四 非法營業5大事證 │ │
│ │ │ │截至107年12月22日,仍以○○○○FB名義持續營業 │ │
│ │ │ │1.○○○○FB在107年4月7日、7月7日、7月17日均 │ │
│ │ │ │ 有三位住客在民宿FB留言,並於8月26日舉辦豎琴音│ │
│ │ │ │ 樂會推廣該民宿 │ │
│ │ │ │2.107年3月至9月間仍以○○○○於GOOGLE各大訂房 │ │
│ │ │ │ 網如Booking.com、agoda、dear B&B及臺灣民宿網 │ │
│ │ │ │ 等等接受訂房。並於目前已關閉的GOOGLE評論中與 │ │
│ │ │ │ 訂房客人討論開立發票、辯解因違章有火災之疑該 │ │
│ │ │ │ 民宿設有滅火器;以及安撫網友所言:違建天井二三│ │
│ │ │ │ 樓有枯木易導致孩童攀爬應設置網繩作出留言回應 │ │
│ │ │ │ ,足見107年該期間一直都在勒令歇業後仍持續非法│ │
│ │ │ │ 營業 │ │
│ │ │ │ │ │
│ │ │ │3.違建暨非法事證1○○○○民宿於①法定空地塔三 │ │
│ │ │ │ 層樓違建一、二樓RC、三層鐵皮、②一樓前方圍牆│ │
│ │ │ │ 及遮雨棚、③外牆隔柵--請參閱下圖,該違建部分│ │
│ │ │ │ 明顯違反所有民宿相關法令,對於入住民眾之生命│ │
│ │ │ │ 、財產安全,即有危害,此乃攸關公共利益之重大│ │
│ │ │ │ 問題,經查觀光局工務局前後共計5次反應檢舉; │ │
│ │ │ │ 然主管機關卻一再推拖包庇,一方面不依法拆除該│ │
│ │ │ │ 違建,二方面還讓該違建民宿繼續對外攬客,置民│ │
│ │ │ │ 眾生命、財產安全等公共利益於不顧,自屬違法!│ │
│ │ │ │ │ │
│ │ │ │#○○旅宿 │ │
│ │ │ │(照片) │ │
│ │ │ │ │ │
│ │ │ │4.經由○○○○FB訂得107年11月20日雙人房乙間, │ │
│ │ │ │ 並已匯款,實證藐視勒令歇業持續違法對外營業無│ │
│ │ │ │ 訛!然觀光局卻至107年11月8日後接獲律師函才開│ │
│ │ │ │ 處分書。但此期間○○○○非法營業暨違建民宿不│ │
│ │ │ │ 思己過,反生數種羅織罪名興訟告發網友實屬囂張│ │
│ │ │ │ ! │ │
│ │ │ │ (照片) │ │
│ │ │ │5.107年3月被勒令歇業後違法營業,11月再經觀光局│ │
│ │ │ │ 開罰處分書,但○○○○民宿除改月租規避民宿法│ │
│ │ │ │ 之外;仍持續於107年12月19日BOOKING.COM訂房網│ │
│ │ │ │ 上營業,網友訂得12月23日雙人房成功之後;12月 │ │
│ │ │ │ 21日卻又說已停業希望能改訂至○○旅宿。○○○│ │
│ │ │ │ ○非法民宿與○○合法旅宿混訂之情況,主管機關│ │
│ │ │ │ 觀光局早已知曉,工務局因遲遲放任不拆違建,一│ │
│ │ │ │ 直放任已勒令歇業多時的民宿繼續對外營業並罔顧│ │
│ │ │ │ 人命安全,還兩面手法邊提告網友、邊安撫網友會│ │
│ │ │ │ 改善加強,觀光局與工務局包庇縱容顯然違法 │ │
│ │ │ │ │ │
│ │ │ │#○○旅宿 #○○民宿#台南訂房#○○○○#台南工務│ │
│ │ │ │局#1999#台南觀光局#台南國稅局#台南合法民宿#台 │ │
│ │ │ │南違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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