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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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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林雪卿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蔡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雁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