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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勞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龔素秋 代 理 人 曾婉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勞上字第一九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日、 一○九年四月二十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9年3月2日、109年4 月20日準備程序當日開庭筆錄有核對證人所述內容之必要,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上開 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之被上訴人,為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 為核對釐清筆錄表達證人所述內容,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是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