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龔素秋
代 理 人 曾婉禎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勞上字第一九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日、
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9年3月2日、109年4
月20日準備程序當日開庭筆錄有核對證人所述內容之必要,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
上開
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之被
上訴人,為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
為核對釐清筆錄表達證人所述內容,
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是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