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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建上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標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被上訴人即 祐信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游素秋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開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嘉義縣六 腳鄉公所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字第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2,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逾期即駁回其 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