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被
上訴人即 祐信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附帶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游素秋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上開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嘉義縣六
腳鄉公所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字第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2,1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65元,
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逾期即
駁回其
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