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任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377元。
惟此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範圍,前已經任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更審前之上訴第三審程序繳納,是上訴人於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應免徵第三審裁判費。從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43,377元應予返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