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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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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蔡宛君       陳荳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捷鑫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69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 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 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 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 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 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 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法律 扶助法第63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二人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9號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而其因無資力, 向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均應 全部准予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7、43頁)。且就原審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 審查(見109年度上易字第99號卷第9至13頁、第41至43頁) ,尚難遽認聲請人二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