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蔡宛君
陳荳荳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捷鑫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損害賠償金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69號),提起
上訴,並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
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
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
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
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
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
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法律
扶助法第63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二人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9號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而其因無資力,
向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均應
全部准予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一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
17、43頁)。且就原審判決
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
審查(見109年度上易字第99號卷第9至13頁、第41至43頁)
,尚難
遽認聲請人二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