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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上  訴  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  訴  人  黃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月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82萬3,445元,經本院於112年10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