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恩特達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7萬300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6萬0296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
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