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李定忠,並據其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43-444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院前以
本件兩造間違約金
債權是否存在之
裁判,應以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14號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包含其後分案之案號)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行政訴訟事件認定
被上訴人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之情事為據,而於民國111年7月5日裁定本件於該案行政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三、
經查,
上開行政事件,已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7月24日以112年度上字第738號裁定
駁回該案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437-441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