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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定忠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上 訴人  石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佾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李定忠,並據其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43-444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違約金債權是否存在之裁判,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14號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包含其後分案之案號)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行政訴訟事件認定被上訴人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之情事為據,而於民國111年7月5日裁定本件於該案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開行政事件,已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7月24日以112年度上字第738號裁定駁回該案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7-44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