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易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張峰瑞
張雯峰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吳書榮律師
張榮華(即張元茂之承受訴訟人即張麗鶯、張榮順
、張莆暄、張麗君之承當訴訟人)
朱籐
游坤展
朱慶章
朱德明
朱福詮(兼朱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朱木煌(兼朱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朱金英(即朱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朱炎焜
沈華慈
沈清吉
沈清源
沈慶南(即沈慶芳之承當訴訟人)
沈顯堂
沈顯家
張進忠
上 一 人
張進安
朱國水
朱竣鋒
沈欽長
沈顯訓
沈尚昀
沈明正
游力
游上曾
游士坪
游士松
黃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俊彥
視同上訴人 游連助(即黃秋蘭之承當訴訟人)
張豐益
沈添財
沈育湘
朱展宏(兼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朱進興(兼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沈世豐
沈顯雄
朱宗憲
林沈秀麗
沈志韋(即沈顯榮之承受訴訟人)
朱善群(即朱文協之承受訴訟人)
朱進財(即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朱進育(即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朱家緯(即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朱怡珍(即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沈顯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沈志韋為上訴人沈顯榮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朱善群為上訴人朱文協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朱進財、朱進育、朱展宏、朱進興、朱家緯、朱怡珍為上訴人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訴訟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所謂繼承人,係指民法繼承編所規定之遺產繼承人而言。倘就遺產已為分割時,應由分割取得之繼承人,承受與該特定遺產物權有關之訴訟,始符法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4號判決意旨同此)。 ㈠上訴人沈顯榮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素禎、沈志韋、沈淑苑、沈淑慧,有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稽(本院卷二第379至387頁)。
惟就原為沈顯榮所有
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經沈志韋為分割繼承登記,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本院卷三第111、133頁)。茲因沈志韋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由沈志韋為沈顯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㈡上訴人朱文協於114年4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朱林滿、朱有芃、朱靜媚、朱善群,另朱榮騰
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卷三第137至151頁)。惟就原為朱文協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經朱善群為分割繼承登記,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本院卷二第111、133頁)。茲因朱善群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朱善群為朱文協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㈢上訴人朱沈秋月於113年10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朱進財、朱進育、朱展宏、朱進興、朱家緯、朱怡珍(下稱朱進財等6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卷三第153至175頁)。茲因朱進財等6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朱進財等6人為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