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抗字第189號
抗 告 人 傅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處分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裁全字第5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本件抗告意旨
略以:
抗告人公司已經撤銷登記,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清算人傅績文,並
非已過世之傅林金釵。原裁定將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列載為傅林金釵,程序明顯錯誤。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㈠抗告人公司於民國78年間經
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於79年間撤銷公司登記在案。抗告人公司原清算人傅懋添前於99年間向原法院陳報清算人就任(原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4號〔下稱
系爭事件〕),
嗣因於100年12月31日死亡,經抗告人公司股東臨時會於101年間選任傅績文擔任抗告人
公司清算人,並已具狀向原法院陳報就任清算人,清算
期間亦已獲准予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等節,已據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堪予認定。
㈡準此以觀,
相對人公司於110年10月7日向原法院對抗告人公司提起本件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時,其所提書狀記載傅林金釵為抗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非合法。原法院疏未
依職權調查抗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逕將傅林金釵列為抗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裁定,原裁定
所載之抗告人公司並未經合法代理,其所踐行之程序即有重大瑕疵,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
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
適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