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德全
相 對 人 林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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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947號)提起
上訴,並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4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上訴之
裁判費用,已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
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所明定。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
參照)。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提出之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各1件為證(本院卷第9-19頁),且依聲請人於
上開事件之上訴,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