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洪春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豐展建設有限公司、蔡昆山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3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30日
準備程序期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期瞭解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3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於110年3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內容,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或涉及
國家機密、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110年3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林富郎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