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歐陽圓圓
上列
聲請人因
委任人賈茹桂與
相對人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支付權利金等事件,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支付權利金等事件(下稱
本案)之
上訴人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陳祐格,下同)於民國110年8月18日
開庭後傳訊息給被
上訴人稱:「她(即聲請人)竟然白痴到把107年7月6日深層油交貨硬掰成第一次交貨,拜託!105年1月23日簽約,107年7月6日第一次交貨?當場讓我打臉,當然不能怪她,因為待產嘛,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上開陳述與事實不符,上訴人無端捏造並惡意攻擊聲請人,甚至稱
律師是白痴,因為待產才這樣
云云,惡劣至極。上訴人除惡言攻擊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外,更嚴重誤導被上訴人對本案開庭狀況之了解,破壞被上訴人對聲請人之信任,因此有必要向本院聲請本案110年8月18日之開庭錄音光碟,以證清白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被上訴人之複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